非本市户籍可参保!

珠海“升级版”新生儿参保制度
征求意见。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珠海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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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平/摄

01

新变化

  • 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延长缴费年度

《意见稿》对新生儿和儿童参保和待遇进一步升级。《意见稿》提出,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可以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珠海居民医保,按未成年人年度筹资标准缴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最长可连续缴纳两个医保年度的居民医保费。

  • 将3个月内参保追溯医保待遇的时限延长至180天

《意见稿》提出,将本市户籍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追溯医保待遇的时限延长至180天。《意见稿》明确,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可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加居民医保,按以下规定缴费及享受待遇:

一是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的,缴纳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出生180天跨年度(即每年7月6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可选择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缴纳出生次年的居民医保费及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是新生儿出生次年参保的,选择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居民医保费,则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当年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的居民医保费,则自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02

新保障

  • 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持珠海居住证参保

《意见稿》拟提出,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可持居住证参加珠海居民医保。

属于集中参保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属于非集中参保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以母亲名义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和出生180天内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参保的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其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

据悉,我市自2006年建立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新生儿参保工作。2012年7月起,珠海在全省首创新生儿在母体妊娠期间以母亲的名义参保的政策;2020年9月1日起,全面实现以母亲的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市内住院联网结算,报销医疗费用“不垫付、零跑腿”;2020年3月起,允许本市户籍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从出生之日起缴费并享受待遇;2022年起,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出生后即可享受住院基本医保年度支付限额40万元的最高待遇,解决了出生患大病的新生儿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此外,本市户籍新生儿允许中途参保,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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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珠海发布 王芳
编辑/明敏
责任编辑/蓝辉龙
三审/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