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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两份处罚决定书显示

林某某、杨某某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人被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与30000元

查扣假冒品牌运动鞋超6万双

2023年11月16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交线索,经核查,当事人林某某、杨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明知同案人李某某从他处购进假冒新百伦品牌运动鞋、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网面款式运动鞋及椰子350款式运动鞋后,分别存放在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885号三楼一仓库及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涵港大道445号柒胜鞋厂厂区门口左手边第一栋房子4楼房间内,并对外销售。李某某雇佣林某某负责仓库配货,雇佣杨某某负责开车运输假冒鞋

截止案发,公安查扣假冒新百伦品牌运动鞋3360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网面款式运动鞋13329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椰子350款式运动鞋40双,假冒耐克品牌运动鞋43352双

截至被查获,当事人林某某因侵权所产生的收入为34000元,当事人杨某某因侵权所产生的收入为21000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林某某、杨某某在明知同案人李某某内存放假冒鞋子的情况下,还受雇于李某某替其仓库配货、运输假鞋,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林某某、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领取正常薪酬,且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林某某家庭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责令杨某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综合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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