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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毒品案件中,鉴定意见是关键。

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更是关键中的关键。

如果质证的效果比较好,把鉴定一下给打掉,即便不能搞成不对,至少量刑也会大幅度下降。

比如毒品量比较大的,本来有可能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很可能因为鉴定意见没有了,于是就保住了一条性命。

如何才能做到有效质证呢?

至少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对毒品类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1鉴定机构、鉴定人有没有资质?

不管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行,否则就不应该再鉴定意见上盖章和签字。

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要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必须有“在项目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设立鉴定机构的资格都没有,更别提鉴定。

鉴定人,也是同样道理,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够从事鉴定业务。

而且其资质要符合鉴定毒品的条件,否则,即便有资质,但是不能鉴定毒品相关业务,也不行。

另外,可以从所在省司法厅调取鉴定人是否备案的材料,因为毒品鉴定相对来讲更正规,即便有资质,也要备案才可以。

2鉴定意见的形式是否存在问题?

鉴定意见的形式大概包括这么几项,可以审查一下是否全部具备:

1.序言。

2.简要案情。

3.检材取样。

4.检验过程以及记录。

5.分析说明。

6.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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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鉴定意见最后面必须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亲笔签名,同时还要有鉴定机构盖章才行。

如果没有盖章和签名,则属于重大瑕疵,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3鉴定意见中关于提取、扣押毒品的叙述是否有瑕疵?

法律的条条框框太多太庞杂,不见得每一个办案人员,对于法条都能特别熟悉。

这就会导致不少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重大问题。

特别是一些毒品案件,相对来讲对于程序的要求较高,而偷懒几乎是人类的天性,办案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中能省事就省事,于是在提取扣押毒品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漏洞,当然也是辩护律师的机会。

所以,一定要结合着卷宗里面的程序性文件,审查鉴定意见中,关于提取扣押毒品的程序是否有突破口。

4鉴定意见中送检过程、拆封、取样过程的叙述有无问题?

侦查人员,在提取扣押毒品的过程中会出现问题。

鉴定人员在送检、拆封、取样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出现或大或小的问题。

稍微不慎重,就有可能造成检材被污染。

比如两院一部《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规定》第25条是这样规定的:

“对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多份检测,应当逐一编号或者命名,且检材的编号、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和扣押清单保持一致。”

立法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检材被污染,一旦检材被污染,就很难得出公正客观的鉴定意见。

5是否有毒品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毒品提扣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必须有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如果没有毒品含量鉴定意见,则至少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前几年,我们办理的一起二十多公斤的毒品案件,就是因为毒品含量鉴定意见被打掉,二审才改判死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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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公布的《昆明会议纪要》,其实也有相关规定。

6鉴定意见有没有送达给被告人?

《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千万注意,上面规定的是“应当”,也就是必须将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想告知就告知。

如果没有履行告知程序,就意味着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属于严重程序违法,鉴定意见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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