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值此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本市集中管辖知识产权纠纷的基层法院即山海关区人民法院评选出八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倡导示范意义。
案例1:赵某某与秦皇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某在各级报刊发表作品数千幅。秦皇岛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品牌营销,未经赵某某许可,在其公司新浪微博发布多幅赵某某的美术作品。赵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赵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网上的海量图片确实给创业者们在工作中带来了很多方便,但切记使用网上的图片并非没有禁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构成侵权并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未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未交纳许可使用费,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原告管理的海量作品的点播业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娱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疫情影响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典型意义】KTV经营者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主动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约对接,避免诉讼风险,确保KTV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3: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电视剧《东四牌楼东》的著作权人。某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擅自播放该剧,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某广播电视台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对该电视剧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涉案作品首播时间、集数、知名度及被控侵权行为具体情节、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合理支出的费用40000元。
【典型意义】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广播电视台作为从事影视行业的事业单位,应特别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名烟名酒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国窖”、“國窖”、“國窖1573”文字商标,拥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海港区某名烟名酒专卖店销售上述字样的酒品。经相关机构鉴定,该专卖店所售相关商品均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海港区某名烟名酒专卖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格、销售规模及范围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侵权人销售假冒白酒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这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权,更危害到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以及生命健康,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对此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将司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落实在具体案件中。
案例5:朱某某与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纠纷案
【基本案情】朱某某作为高考数学领域知名教师,被称为“鲲哥”,其编著了大量高考数学真题解析类图书,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店铺中使用了朱某某、“鲲哥”字样。朱某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河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专营店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依法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量被告所在的网络销售平台影响力、书籍热销度及原告影响力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典型意义】当前,在网络销售中,存在较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带来被诉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最终得不偿失。只有预先取得权利人授权,在合法的框架里进行经营,才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获得自身长久利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良性发展。
案例6: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投资有限公司经授权,有权为“盼盼”门业产品维权和获得赔偿。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及分公司经营的门头和店内等多处突出使用“盼盼”商标,并在店内销售其他品牌安全门产品,甚至是与案涉商标相似的侵权产品。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经营盼盼木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告秦皇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能证明其为善意,也不能准确、完整地证明其所售商品在其经营期间均具有合法来源,且其使用涉案熊猫标识及“盼盼集团”作为招牌,极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盼盼集团存在关联,故该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侵权人主观状态及主观过错程度、疫情对于销量的影响、侵权行为的情节及持续时长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市首起以“合法来源抗辩”为争议焦点的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对该案的处理,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裁判思路。此案也提示确有合法来源使用知识产权的销售者,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同时警示那些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的销售者,没有合法依据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7: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某台球桌会馆经营人王某与李某实际经营的某体育器材公司签订台球桌销售合同,购买乔氏牌台球桌13张,销售货款共计270400元。后经鉴别,李某所提供的台球桌均系假冒商品。李某被刑事拘留、逮捕。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上述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积极推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本案是山海关法院以“三合一”审判团队审理的全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积极发挥了知识产权“三合一”优势,为如何以审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有益尝试。该案以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的理念,向假冒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依法“亮剑”,既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力,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8:刘某某与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称其有视力矫正的专利支持,有10年的视力矫正运营经验以及1万个案例回访。刘某某遂与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交纳了139800元加盟费。后刘某某了解到秦皇岛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遂诉至法院。山海关法院受理本案后,发现涉及经营资质等专业性问题,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与市场监督局(知识产权局)沟通,依照秦皇岛市十单位《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邀请该局专业人员共同调解。法院从法律层面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市场监督局则主要从涉案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使用、销售等方面着手,重点与被告进行沟通。最后在两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在2023年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理局等十个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一年来,十家单位加强联系,认真落实联动机制。本案系山海关法院在诉讼中首次与市场监管局就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解纷工作的实例尝试,对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高效运行具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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