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是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当事人询问,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利强拆其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由此可见,街道办事处是派出机构,没有强制拆除权利。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北京区域内,北京市街道办对于违法建设有强制拆除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八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
北京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需要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
其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另外,《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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