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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在习近平总书记来岳考察嘱托“守护好一江碧水”六周年来临之际,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在湘阴县南门口码头进行增殖放流。这也是市中院又一次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五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展的先予执行增殖放流活动。

基本案情

2023年,君山区人民检察院和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五起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公告期满后,由于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高效、便捷、和谐化解案件纠纷,市中院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创新运用“群英断是非”诉源治理工作法,积极运用诉前调解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24年3月,市中院向各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诉前调解告知书》,在征得五案被告同意后,向曹景毅委员调解工作室诉前委派了这五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调解经过

我只捕了几十斤鱼,就要赔上万元?

现在河湖里的鱼越来越多,捕一点没什么影响吧?

别人捕鱼我也捕鱼,为什么我赔的要多一点?

为什么刑事判决后,还要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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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相关专业人士调查研究案情后,调解工作室召集人曹景毅主持调解,并邀请汪维、盛新湘、李振湘、张忠伟、徐湘平、王志龙等“群英”库成员共同参与。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对调解过程全程予以指导。

面对被告的不解和疑惑,“群英”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从社会公德等层面发表了意见,法官和调解员从法律层面上耐心地进行了一一解答。

经过摆事实、讲法律、明政策,明是非、辨对错,五案被告纷纷认识到自己非法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并表示今后不再存侥幸心理去违法捕鱼,并且会通过自身事例教育身边人。

经过5个批次的诉前调解工作,最终促成五个案件当事人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并共同向市中院申请司法确认。

先予执行增殖放流活动

4月24日上午,市中院、市检察院共同组织在湘阴县南门口码头增殖放流点,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增殖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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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放流鱼苗,包括草鱼、鲢鱼、鳙鱼等种类,共计3000尾,是由被告出资,湘阴县农业农村局购买。此次活动前期向渔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过科学论证,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和鱼种,经过严格检验检疫后开展的,确保了修复水生态资源的效果。

省政协委员、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景毅,市人大代表、湘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曾柳,市人大代表、平江县档案馆副研究馆员邱琼,市政协委员、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雄文,市政协委员、岳阳市巴陵书香创客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盛新湘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员、“群英”库成员代表受邀参加并进行现场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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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调解的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不同,其程序特殊、专业性强、公益性广。“以往当事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更多感受到的是人民法院庄重严肃的诉讼程序,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强,因诉讼程序的严格规定不能充分做到释法说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虽未上诉但内心并不服气,这也导致这类案件自行履行到位率不高”,市中院环资庭负责人王延红表示,采取“诉前调解”+“群英断是非”诉源治理工作法,释法说理可以在和谐轻松的氛围中进行,各方可以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也往往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大大提高了案件执行到位率,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市中院将继续积极发挥诉前调解的功能,拓展诉前调解适用范围,继续践行“抓前端、治未病”工作思路,加强公众参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以司法力量保护水生态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来源 | 诉服中心、环资庭

编辑 | 伏宇恬

初审 | 李辉品

复审 | 李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