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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为推动进口、生产、加工和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多边贸易合作,深化多国间的经济联系,越南政府发布多项法规,旨在通过进一步降低对国外进口货物的税率、优化进出口报关流程、其他特别优惠条款等方式,为海外企业出口至越南市场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进口货物等增值税税率降低2%

越南政府发布第94/2023/ND-CP号议定,根据国会第110/2023/QH15号决议,规定降低增值税的政策:

所有适用1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降低至8%(电信、金融活动、房地产业务和化工产品等特定类别除外);

营业场所(包括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经营)在开具增值税项下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发票时,减免20%的增值税计算税率

该法规统一应用于进口、制造、加工和贸易业务的所有阶段。

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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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特别优惠

根据第31/2022/TT-BTC号细则,海关总署在VNACCS/VCIS系统更新了详细指引,以下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1、VNACCS/VCIS系统已更新自动确认MFN关税表、普通关税表和2022年12月29日第5731/TCHQ-TXNK号公文附录1中HS代码的配额外进口货物关税表(不含"KBTC"代码)。

对于附录2第1栏的HS代码,企业需根据下列原则进行手工核查申报

使用第31/2022/TT-BTC号细则的HS代码;

检查货物叙述和相关法令,确定HS代码和税率。

2、关于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税率:

根据第315/TCHQ-TXNK号公文,特别优惠关税表的16个法令已更新在VNACCS/VCIS系统上,可自动确定

对于RCEP特别优惠进口关税表中包括的企业,需按代码B27人工申报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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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企业退税和免税处理情况

根据于2023年1月17日发布的第300/TCHQ-GSQL号公文,出口加工企业向国内企业租赁机器、设备、模具:

1、进口税:根据加工合同出租/租赁的设备免征进口税;其他情况下,国内企业需在临时进口阶段缴纳进口税,再出口阶段无法获得退税。

2、VAT:临时进口/再出口货物不征收VAT,租赁期满后若继续使用设备而不再出口,需申报改变用途并缴纳进口税和VAT。如损坏不可再出口且已销毁,无需缴纳VAT。

若租赁设备不用于出口加工企业主要活动,企业需在租赁前申报改变用途,并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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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电子申报,降低商品仓储成本

根据越南海关总署(GDC)发布函文(OL),从2023年4月20号起,凡是使用陆路或水路进口商品至越南,此运输的所有人、司机或授权人需使用舱单(Manifest)进行线上申报,通过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手段简化申报,大幅提高申报效率和质量,缩短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从而降低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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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溢缴VAT税款处理情况

根据第1453/TCHQ-TXNK号公文,已缴纳VAT的进口货物若被退回至境外,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已办理出口申报,海关机关将根据现行规定按照溢缴VAT税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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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情况可视作CIT可抵扣费用

1、赠品的增值税

如果企业购买赠予员工的礼品、或赠送客户的样品等,符合第96/2015/TT-BTC号施行细则第4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且不属于第4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费用,皆视为CIT可抵扣费用。

2、未登记促销活动的赠送费用

符合规定,即可视为CIT可抵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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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规的实施将为越南与国际经济的联系带来更深层次的融合,为中越贸易活动创造了许多便利条件,对中国出海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强的利好消息。

可以预见,随着越南市场的开放和便利化程度的提升,贸易成效的不断扩大,中国企业将更愿意在越南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越南经济也将因此获得持续健康发展,为国际企业带来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共同创造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