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带要买房的客户看房屋后,买家和卖家都很满意,但是随后卖家却突然说不卖了,买家也说不买了。几天后中介发现买家已经入住了这套房里,中介这才得知原来自己是被“跳单”了。中介将买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买家需要支付中介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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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中介公司起诉称:邓某(出卖人)将某房产全权委托给了原告。后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李某(买家)发送了该房产的相关资料。当天,经双方认真看房和协商,原、被告和邓某就房屋的价格、交易方式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原、被告和邓某约好去开发商处洽谈预售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邓某的账号,待原告工作人员赶到时,被告告知其不想买,邓某亦表示不再出售。一周后,原告工作人员发现李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询问邓某时,邓某回复系朋友家人住在里面,否认私下与李某进行房屋交易。原告因追要中介费未果,前后分别将邓某、李某起诉至法院,分别要求邓某、李某各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在涉邓某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确认原告带被告前往涉案房屋看房,以及绕开原告将房屋出售给李某等事实。原告与邓某在法庭主持之下达成调解,由邓某支付原告中介费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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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房源信息,被告也跟着原告实际查看房屋,原告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确定了房屋价格、定金支付、更名费用等房屋买卖主要内容,可以认定原告为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提供了机会并提供了中介服务,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的上述服务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订立中介合同的合意,成立中介合同。综合考量交易惯例、中介服务内容及最终合同成交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买家)应支付原告中介费2.5万元。

问题1: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原告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带着李某看邓某的房子,虽然两人没有经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完成了房屋买卖的交易行为,客观上还是借用了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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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在和李某的案件中,法院为何判决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中介费?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已经提供了中介服务,因此被告需要按照中介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道:在中介提供完服务后,通过“跳单”的方式来“节省”中介费,是有悖民事行为的诚信原则的,不利于鼓励诚信交易,《民法典》因此新增了上述第965条的规定,有了该条规定,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已经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跳单”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而且若中介合同将此约定了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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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本文由沪律网撰写:http://www.02164.net/fangchanjiuf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