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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昌中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巧妙采取“活查封”措施,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确保被执行民营经济主体能够继续使用机器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民营经济主体的影响,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

某小贷公司与某化工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化工企业应偿还某小贷公司欠款2700万元,但该化工企业未按时支付,后该小贷公司向金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被执行化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可供执行财产只有6000平方米的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尚属正常。

经过分析行业前景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执行法官从善意文明理念出发,一方面对被执行化工企业进行释法明理,使其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拖欠还款对企业发展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对申请执行的小贷公司做足思想工作,向其阐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并承诺后续会对某化工企业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征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后,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化工企业名下6000平方米的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采取“活查封”措施,允许该企业继续进行生产,同时要求其积极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分期支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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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活封”为被执行化工企业争取了完成多件大额订单的时间,资金回笼、经营回暖,被执行化工企业按期履行首笔案款500万元。

供稿:金昌中院执行庭 张连鑫 编辑:金昌中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