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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指导性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对航空旅客运输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对实际承运人或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诉讼。被诉承运人申请追加另一方承运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Ⅱ、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及时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Ⅲ、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转签,不能据此剥夺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时抵达目的地的权利。

【案例文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02、参考案例:李某某诉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第三人李某顺行政登记案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设置的起诉期限制度,在于督促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权利义务的稳定性。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但可以扣除、延长。《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和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如果原告的权利一直处于行政、民事救济途径中,其案件属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但原审法院先行处理行政争议导致判决被撤销、再审耽误的时间不属于原告自身耽误的原因,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2)黑71行终88号

03、参考案例:某保险公司诉司某、河南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该批货物货损原因系案涉轮船在离港抛锚期间突然遭受瞬间强风和暴雨所致。对承运人而言,该天气骤变超出了其合理预见的范围。该轮虽及时采取封舱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避免及克服强风暴雨造成的湿损。涉案货损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所致,承运人可以免责。托运人在知道涉案玉米遭受雨淋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水湿货物进行卸货分拣、通风、晾晒以防止损失扩大,对货物霉变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888号

04、参考案例: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84号

05、参考案例:深圳市某船务有限公司诉吉安某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台风是否属于“不能预见”,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二、台风预报的强度与实际登陆的强度存在差异,是否构成“不可预见”的要件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判断台风预报的强度与实际登陆的强度之间的误差是否属于合理的误差范围。虽然台风可以预见,但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天气预报存在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台风的强度与路径的预测仅仅是一个大致的范围,如果是在合理范围内的误差,不能认定因此构成“不可预见”,而且气象部门会根据台风气流的变化在预报中对台风的强度与路径进行不断的修正,责任人尤其是专业的海上运输公司应时刻留意。

其次是要判断预报误差是否影响承运人防台措施调整。责任人引用台风预报误差为抗辩理由时,应举证证明其基于不同级别的台风采取了何种防台措施,以及台风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之间的差异足以影响其防台措施的效果。特别是如果承运人的防台措施根本达不到预报台风强度的要求,就直接以实际强度高于预报强度为理由进行抗辩,显然是难以成立的。

第三,要判断船舶的实际抗风力大小。每条船的用途不同、设计不同、吨位不同,则其抗风力大小也不同,所以,在同一次台风事故中,不能以相同的要求来衡量不同的责任人。

【案例文号】:(2018)粤民终1257、1258号

06、参考案例:王某某诉董某某、卢某某、新疆某货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

【案例文号】:(2023)兵04民再2号

07、参考案例: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基于发生了合同双方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30号

08、参考案例: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成立共同海损不意味着必然进行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时船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7条进行抗辩的,应当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判断其在沿海货物运输中是否存在过失。

Ⅱ、共同海损事故因不可抗力造成,可以认定为船方不存在过失,货方无权拒绝分摊共同海损。不可抗力三要素相互关联,只有能够对灾害预报采取有效规避措施的,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预见”效果,否则可以认定为“不能预见”。

【案例文号】:(2019)沪民终325号

09、参考案例:广州某影城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诉某广告公司、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的,法院应从疫情防控措施对不同合同履行的差异性影响、影响程度、履行后果等方面审查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若构成,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调整合同关系,具体考量市场变化程度、当事人预期利益、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公平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16356号

10、参考案例:林某某诉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免责首先要求履行期间性,即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合同履行期间以外发生的,则不能构成该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

【案例文号】:(2016)赣民再15号

11、参考案例:周某诉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扩大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可从是否具有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义务、采取防范措施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Ⅱ、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是表明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当驾驶行为,该责任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从驾驶人员在主观上能否预见、客观上能否采取防范或避免措施、结果上能否克服该次事故进行判断。

【案例文号】:(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25号

12、参考案例: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实际是当事人建立服务合作的基础,若遇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一方无法获取涉及业务合作的相关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负有告知义务的一方理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双方事后对相应合作事宜重新协商。否则,应就怠于履行告知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22)粤0306民初30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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