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一男子酒后驾车,见前方有交警查车,于是慌忙择路逃跑,引起交警警觉,便驾车追赶,路人见状,协助追逃,哪想男子跌入阴沟摔伤致残,男子将路人告上法院,要求当时追赶自己的那位路人,赔偿损害赔偿共计19万元。

【案情回顾】

李亮看看手机,晚上9点20,也该回家了。同桌的几个好像还没尽兴,但是今天他不能奉陪到底了。

因为刚刚老婆打电话告诉他,儿子有点发烧,所以他着急回去。

李亮起身往外走,他今天晚上喝了2瓶啤酒,这点酒对他来说,连毛毛雨都算不上,所以他认为清醒的很。

正是因为这份清醒让他有了不清醒的认识,李亮决定不找代驾,自己开车回家。他想赌一把,今晚应该不会有查酒驾的吧。

李亮家住在郊区,平时也就20分钟的路程,今天晚上他开的特别谨慎。但是,不曾想快到家的时候,路边隐隐约约出现了一辆闪烁的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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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查酒驾的!”李亮的心里咯噔一下。他的脑袋里飞快的想着对策。

一瞬间,他决定调头。然而眼前的路况根本没有调头转弯的条件,李亮管不了那么多,强行调头。

于是,李亮往右边转动方向盘,企图向右后方转弯,就在这时,对面驶过来一辆白色的轿车,李亮险些撞上。

马路上惊险的一幕立马引起交警的注意,李亮赶紧调头逃走,民警立马追赶。这一追一赶,恰巧被路人王兵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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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是一名退伍军人,过硬的身体素质加上见义勇为的正义感,让他立马决定帮一帮警察叔叔。

只见他一个箭步冲了出去,死死跟住李亮的车子,李亮驾车惊慌之中撞到了路边的一块石头,他赶紧弃车而逃。

王兵是死死不放,李亮在逃跑中,因为慌乱跌进了路边的阴沟,摔的不能动弹,只好束手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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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亮因为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李亮刑满释放后,认为王兵并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当时因为王兵的追车行为导致自己以为是交警执法而慌不择路下车逃跑,其掉入阴沟摔伤与王兵的追车行为有因果关系。

所以,他认为王兵应对其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是李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兵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损失共计19万余元。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法院审理判决如何?

【普法讲堂】

1、李亮起诉的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亮认为自己受伤致残是因为受到王兵的追赶,慌乱之中,他没有看清楚对方,因为王兵是交警,但实际上王兵并不是,他没有执法权,因此他认为是王兵的“多管闲事”造成自己摔伤。

2、法院审理。

首先,针对原告认定的起诉理由,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赔偿以过错为前提。李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危险性和法律后果应具有足够的认知。

李亮酒后驾车,遇交警查下车后,为逃避检查,逃跑,在未受到任何外力作用的情况下摔倒受伤,故李亮自己的行为是导致自身受伤的直接原因。

其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本案,王兵遇见交警抓捕行动、其良善的内心价值追求外化于行动,为了追缉逃犯,不惧自身有可能因此遭受的麻烦和侵害,其参与追缉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合法性,是见义勇为的具体体现,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作为司法机关,对于王兵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和提倡。

故,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负有责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本案启示

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为前提,简而言之就是造成的伤害和起因有没有法定的因果关系,法律保护的是弱者,但是倒打一耙,反咬一口,并不会得到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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