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保护的不仅是创新者的劳动成果,更是保护创新的火种,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时,云浮法院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案例,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群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原告某音乐出版社系第18****02号图文商标权利人。罗定某琴行出售的图书《车尔尼钢琴流畅练习曲作品849》《拜厄钢琴基础教程》中,封面中部、扉页末尾等处均印有“人民音乐出版社”字样。如用紫光灯照射正版图书的封面、封底均有防伪标识,但案涉图书用紫光灯照射后均没有“人民音乐出版社”浮印出现,案涉图书疑系盗版图书。

某音乐出版社将某琴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第18****0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人民音乐出版社”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赔偿某音乐出版社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能够起到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二者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与合理维权支出,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综合考虑被告某琴行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某音乐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定某琴行应向某音乐出版社赔偿的数额为5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某琴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云浮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时,应当售卖正版商品。但有经营者抱着卖盗版利润高的心态 ,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该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称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广大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供稿:民三庭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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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