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2号的0点,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阿瓦提派出所辅警张某在对蔡某开展群众工作时,对冯某进行殴打,导致冯某住院8天,支付了医疗费用98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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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7月16号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对原辅警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2022年11月29号,冯某向新疆库尔勒市公安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被驳回,理由是:原辅警张某打人属于个人行为,属于超越职务范围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属于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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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不服,于2023年4月1号向法院提出诉讼,一审驳回请求,二审在2024年4月23日维持了一审判决,且二审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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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意思就是:辅警虽然是工作期间,但是打人后就不是工作期间,变成了事发双方的当事人了,国家赔偿必须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因为公务造成的损失,而当事辅警并不是因为执行公务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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