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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某冬枣公司是商标“沾化冬枣”的被许可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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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灵武长枣时,将产品标题设置为:“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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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某冬枣公司认为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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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某枣产业专业合作社在网上销售商品时使用的标题为“顺丰包邮宁夏灵武长枣现摘水果大枣鲜枣非沾化冬枣应季脆冬枣”,虽然载明“非沾化冬枣”,但在以“沾化冬枣”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搜索到被上诉人经营的涉案商品,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不合理地获取案涉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即表面上以“非沾化冬枣”进行区别,实质上进行“区别式攀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判决:灵武市某枣产业合作社赔偿滨州市某冬枣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根据银川中院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制作

主审法官:王文浩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