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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病历应当成证据来对待。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患者都要出院了,入院记录都还没写,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空空如也……这种情况,在临床上并不少见,特别是在比较忙碌的科室,可谓是司空见惯。

但是,出了问题之后,在法律面前,忙可以成为理由吗?

案例回顾

患者男性,65岁,因“反复胸闷 胸痛 8小时”于2月25日至当地医院急诊就诊,心电图检查提示V1、V2导联ST段弓背抬高,Ⅱ、Ⅲ、aVF、V5、V6导联ST段呈水平型、下斜型压低;心肌酶谱示肌钙蛋白、肌红蛋白、CK-MB均升高,医方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在告知风险后急诊行PCI治疗,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左前降支近端次全闭塞、D1开口部位90%局限性狭窄,左回旋支近端30%狭窄。术后患者进入CCU监护治疗,术后复查心肌酶谱指标较上一日下降。2月26日17:59患者第2次解大便后突感气促、 呼吸困难 ,后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对患者死亡深感意外,予以报警,并立即对病历进行复印封存。

患方认为,医方手术的适应证掌握不严,术后护理存在过错,未尽到诊治义务。并且,患方在查阅病历时发现,医方的病历存在缺少、漏记、事后补写、缺少影像资料等不规范行为。患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医方认为,医方根据检查结果诊断正确,及时实施PCI手术,术后心电图和心肌酶都有好转,证明手术成功。患者死亡是因突发心脏破裂至急性 心脏压塞 而死亡是疾病本身的并发症所致,医方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指出:

1.医方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医方诊断正确。

根据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心血管分册》,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的治疗原则是尽快恢复心肌的血液灌注,到达医院30分钟内开始溶栓或90分内开始介入治疗,以挽救濒死的心肌、防止梗死扩大或缩小心肌缺血范围,故支架介入属于首选治疗方案,医方在告知风险后急诊行PCI手术,符合临床诊疗规范;根据观看提供的手术影像资料,造影显示术后冠脉狭窄得到了解决,说明医方手术成功。

2.死亡原因推断为左心室破裂导致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根据患方补充提供的光盘,从公安接处警录像资料中基本能够认定,患者死亡后医方向患方提出尸体解剖的交代,鉴于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确切的病理死亡原因现无法明确。根据提供的资料,患者解大便后突感气促、呼吸困难,继而迅速出现神志不清、血压下降至不能测到、心跳呼吸停止,床边B超提示心包积液,故临床推断为左心室破裂导致急性心脏压塞死亡。

3.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根据2010年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但患者死亡距离手术已远远超过24小时,在封存病历中没有手术记录,患方亦不认可手术记录的真实性。同时,医方提供的部分病历复印件与封存病历复印件对比,明显存在事后添加的内容。

4.医方术后注意事项及护理告知不足。

所有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患者均应使用缓泻剂,以防止 便秘 时排便用力导致心脏破裂或引起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医方对术后注意事项及护理注意事项仅在病程记录中有所记载(病程记录不被患方认可),没有发现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交流记录。

鉴定结论指出,患者左心室破裂导致急性心脏压塞死亡,属于自身疾病的并发症,但医方存在术后注意事项及护理告知不足,上述的不足对患者及家属对术后预防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根据患方提供的法庭认证意见及补充认证意见,患方对封存病历以外的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单等均没有认可,导致鉴定人及咨询专家对医方术后的病情观察真实情况难以了解。医方上述的过错对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法律上参与作用。鉴定人综合分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的并发症,医方的过错对死亡具有一定的参与作用,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方各项损失26万余元。

病历书写过错各种各样,别自己给自己挖坑

虽然各个医院对于病历书写和管理都有明确的基本规范,也都很重视,比如经常会对医护的病历书写进行培训、规范,并且有着严格的病历审查、评级、管理规定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忙碌的医生往往会忽视病历书写,特别是粗线条的外科医生

1.病历书写不及时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入院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主治(或以上)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术后第一次病程记录于手术后即时完成;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时书写;手术记录应当在手术完成后24小时内完成……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要求封存病历,如果在封存前本应完成的病历仍未完成,在鉴定时则很容易会被视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形成医方无法证明已采取适当的医疗行为。

2.病历内容不完整或缺失

导致此种情况的原因通常是医方没有按照时间节点书写病历记录、病程记录和手术记录,没有及时将知情同意书、检查报告、检验报告归档等。另外,有些医生属于病情告知而缺乏病情告知书,或者是忘记签署知情同意书,病情变化时应该写在病程记录中的内容被忽略等。此外,病历资料还可能由于医方未能好好保管而导致丢失。

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个不常见的原因就是患方偷走或抢夺,导致病历资料缺失,医方不能完善。

3.病历书写不客观、不真实、不准确

有些医生写病历就是COPY,还有医生为了掩盖真实病情写出了“皆大欢喜”的病程记录。异常的检查结果没有记录、没有分析、没有补充诊断、没有处置意见。

最常见的病历记录是术后/检查后安返病房,患者一般状态佳未诉不适症状,结果很快患者出问题了,或者抢救后“走”了。

这种错误会让患方对医务人员的其他诊疗行为产生合理怀疑。在鉴定中,可能因此认定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观察不到位,处置不到位等。

现实中,有些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在工作中只重视医疗,不重视病历书写,认为只要把患者治好就行了。因此在患者救治时能全力以赴、尽心竭力,却不能及时完成病历记录,最后导致纠纷处理中处于劣势。

治疗原则要牢记心中

回到本周这个心梗病例,实际上感觉还是很可惜的。医方的救治是及时有效的,本是双赢结果,但结局却是“两败俱伤”。

对于心梗救治转运过程出现的纠纷还是很常见的,医方通常都被鉴定出了一定过错。

心梗最常见的过错就是转运、过床、住院期间违反卧床休息的原则,还有没有持续吸氧、心电监护,没有提供安静休息的环境,饮食医嘱错误,护理级别错误,健康宣教不到位,护理评估错误等,这些一般治疗原则有时会被忽视,而导致被认定为医方过错。

药物治疗方面,首先常见过错就是没有按照指南的规定给予双抗治疗,另外溶栓的时机,溶栓药物剂量,溶栓后治疗,心律失常的处理,心衰的纠正等,都是常见的过错点。

对于指南的学习,使得大部分医生对于疾病的药物治疗、介入治疗、手术治疗等都比较关注。但是,对于一般治疗,并发症预防及处理可能关注得不够,或者没有将这种关注体现在医嘱单上或是病程记录中。

举例说明,心梗患者从急诊转运病房时,由于平车推不进病房,患者下床走了数步上床。数小时后,患者死亡。鉴定中,医方违反“绝对卧床”的原则,导致过错赔偿。

曾经医学院的老师在授课时就反复强调教科书上治疗原则的重要性,建议同学们即使工作数年,也要时常拿出教科书翻翻,看看那些治疗原则。在临床治疗时,治疗方案严格按照治疗原则来制订。

最后,还是老生常谈,病历很重要,书写要及时,内容要规范,当成证据来对待。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向海曼律师。高顿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件改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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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亦一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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