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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印发

《方案》明确,施工合同签订后

施工单位应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

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未缴纳的建设项目

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决策部署,推动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三亚实际,制定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根治农民工欠薪长效机制,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形成上下齐抓共管、左右运转顺畅的“大治理”格局,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长效机制保障。

二、主要目标

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欠薪问题的行业为重点,不断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负责、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司法联动惩处、社会协同监督的长效机制。2024年底,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欠薪案件动态清零,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

三、工作举措

(一)缴纳工资保证金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二)实名制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资质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施工单位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合同的,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内容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等内容。施工单位要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制管理台账,具体内容为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卡号等基本信息,并上报给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备案。

(三)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1.施工单位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保障项目农民工工资。15工作日内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

2.实行工程款分账制管理,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实行分账制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审核建安费中人工费用占比,在合同文件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用)比例,工资性工程款(人工费用)比例一般不应低于20%。

3.建设单位拨付每期工程计量款时,应当依法依规根据合同约定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单独核算出当期申请计量款中的工资性工程款部分(人工费用),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剩余的工程款拨付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账户。

4.施工单位与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的,分包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应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报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付给施工单位核定并且上报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交由银行通过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代付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

5.工程交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经建设单位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可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划转至合同约定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账户。

(四)配备劳资专管员

1.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2.劳资专管员必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和要求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上级部门精神指示,加强内部流程管理,完善基础资料,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1.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委托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直付制。

2.施工单位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表”报送至银行审查签章确认。开户银行应根据签章齐全的“农民工工资月支付表”,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3.临时用工(不超过15日)等特殊情况,施工单位需使用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时,须将支付凭证资料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备查。

(六)设立维权信息告示制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农民工集中住宿地等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予以告示。

(七)落实农民工工资预防拖欠制

1.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及“谁管理、谁预防”的工作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应建立法人责任主体负责制,确保夯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管理预防拖欠制。

2.施工单位对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间接清偿责任。

3.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无条件先行垫付;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或在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或追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务必压实各级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八项制度”,全力确保既定任务目标。

(二)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向广大劳动者及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意识,积极营造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者可敬、欠薪者可耻、恶意欠薪者有罪的根治欠薪工作氛围。

(三)加强检查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每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自查,于每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通报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区(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季度专项督查工作,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结合半年和年度专项督查工作进行,并将工作报告汇总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半年专项督查和年度专项督查,具体包括在建项目现场核查和下级行业督查。上半年督查原则上在6月底完成,年度专项督查在下一年度的1月底完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积极协调联动人社、综合执法、工会等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维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时,继续加大对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整顿力度,积极查处因违法发包、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欠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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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亚市交通运输局

编辑:陈美莹

审核:廖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