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

儿子起诉与父亲同居十几年的老伴

认为房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

要求其搬离

前段时间

海安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样 一起

排除妨害纠纷案

2006年初,51岁的老张与前妻离婚。两年后,老张经人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两人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009年底,老张与刘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居住,但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仅为老张一人。

2010年初,老张患上了尿毒症。之后十余年,老张生活、看病等一直都由刘某照顾2021年初,老张因病去世。之后,刘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

2021年5月,老张儿子小张到不动产中心,办理房屋变更手续。关于继承问题,小张自述父亲未留遗嘱,自己是唯一继承人,享有该房屋百分之百份额,将房屋变更至其名下。

去年,小张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并诉至海安法院

刘某辩称该房屋是其与老张同居期间购买,应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此外,老张生前一直由自己照顾,其对老张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的,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同居期间的生活状况、贡献大小等,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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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法院高新区法庭法官助理 吴振宇 :
案涉房屋是老张和刘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取得,现在虽然无法区分具体出资情况,但同居期间两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且刘某在同居期间,照顾较多贡献较大,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最终

法院驳回了老张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

刘某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小张私自申请变更案涉房屋

登记手续的行为

并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来源:城市日历

记者:袁丹丹、徐蔚

编辑:李可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