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擅自破坏燃气设备

既危险又违法!

4月26日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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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和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左右,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相关改造资质的前提下,以代办天然气上户为由,向不特定客户推荐改装天然气管道相关业务

因无法通过燃气公司的安全验收检查,二人绕过燃气公司,通过破坏气表控制阀门等手段,非法给用户通气使用,造成燃气公司对该部分用户无法远程控制气表开关,无法计量燃气使用数量,既给燃气公司造成财产损失,又给多户业主、小区造成严重的燃气使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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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二人以每户改装价格800至1000元,私自非法改造、拆卸安装天然气表及管道80余户,从中获利8万余元。经天然气公司对杜某某私自改装安装用户进行抽检发现,大量用户气表存在被破坏的情况

当庭宣判

顺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明知天然气管道及表具是易燃易爆设备,且表具前管道内有燃气,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擅自改装管道、移动表具等手段加以破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应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时间长、范围广,应依法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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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杜某某、贾某某共同违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燃气易燃易爆,一旦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极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切莫因贪图小利、图方便,私改、破坏燃气设施。否则,不但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大家以此案为鉴,遵守用气规则,保护我们身边的公共燃气设施,共同维护用气安全。

来自: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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