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德为本,敬老孝当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检“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小金县检察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各种“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以“检察有为”守护“民生福祉”。

案情简介

近日,小金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日常履职中发现一起赡养纠纷线索,经进一步了解发现:张某某,现72岁,早年与丈夫共育有子女三人,张某某起初一直在大儿子家居住,后因家庭矛盾,于2023年底搬去小女儿家暂住一段时间后,便在外租房独居。长期务农积劳成疾,张某某患上了严重的风湿疾病,患病后三个子女未给付过张某某生活费和医疗费。

因张某某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加之日常开支不断上涨,于是要求三个子女给付赡养费。由于长年积累的家庭矛盾较深,多次与子女协商无果。2024年春节期间,经村委组织多次调解仍然无法达成和解,致使张某某老年生活没有保障,张某某迫于无奈于2024年4月初向小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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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小金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决定对张某某诉三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一案支持起诉,帮助古稀老人向子女追索赡养费,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检法合力促调解

小金县人民法院、小金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组织了一场张某某和三个子女的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检察官、法官耐心引导,充分听取老人和三个子女的意见,从法理、情理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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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解,对老人的赡养问题提出了建议,结合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老人和子女们达成调解协议,老人的后续赡养问题最终得到了妥善解决。

近年来,小金县检察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职,将检察和解、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贯穿到支持起诉始终;持续贯彻落实“检护民生”民事检察工作要求,完善支持起诉职能,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扎实推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检察官普法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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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应该怎么办?

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调解,说服子女给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和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对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子女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构成遗弃,情节恶劣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