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据媒体报道,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红花镇人李先生控诉,“大年初四那天,派出所的人开着警车用喊话器到我们村喊话,说我涉嫌嫖娼,我们全村都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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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民警已被停职

4月28日,郯城县公安局宣传室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回应记者,涉事的杨集派出所民警谢某已被停职,警务督察部门正在展开调查,将会根据情况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监控拍到办案民警开着警车鸣着警笛喊话。图据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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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拍到办案民警开着警车鸣着警笛喊话。图据大风新闻

用喇叭喊话“涉嫌嫖娼”是否合法合规?

记者询问,用喇叭喊话“涉嫌嫖娼”是否合法合规?

该工作人员表示,警务督察部会根据核查的结果得出结论。后续若有进展,会及时通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对公安执法是一件好事。”该负责人说。

据报道,李先生表示,他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在外地工作。2023年9月下旬,他接到家乡相邻乡镇派出所民警的电话,称他有一条半年前的转账记录涉嫌嫖娼。一名姓左的同村村民联系上李先生,说他的亲戚谢警官“可以帮助处理。”李先生曾给左某转账,左某没有收取。李先生坚称,自己没有嫖娼,转账是不希望把事情闹大。

报道中,李先生称,2月3日晚,他被传唤到派出所,他依然坚持自己没有嫖娼。留置了20几个小时后,李先生被释放。一个辅警告诉他,除夕那天要主动到派出所去。除夕当天,李先生没去派出所。“他们开着警车在村上找我,用车里的警务喊话器叫我的名字,说我涉嫌嫖娼,这是对我人格极大的侮辱。”2月13日,派出所又去了两辆警车到村里再一次找他,在村子的主路上拉着警笛来回行驶叫着他的名字,说他涉嫌嫖娼。

李先生感到“无地自容”,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遂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何会由同村的左某间接联系李先生?郯城县公安局宣传室负责人表示,当时警方确实多次传唤不到李先生。警务督察部门目前已调取了左某的资料,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稍后会发布通报,建议以通报为准。

李先生是红花镇人,为何是由相邻乡镇的杨集派出所办案?对此,上述负责人解释,该案最初是县公安局查到的,因衍生、涉及多条案件线索,由县公安局向派出所进行指派分配,这种做法是没有问题的。

律师说法: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对外公示违法犯罪信息时应当注意合法性和道德性的问题。”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则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付建说,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许多法律都十分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具体体现在文书的公开、宣传的化名变音处理等;从道德角度分析,任何人都享有隐私权和名誉权,不希望自己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公安机关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意尺度,尊重人格尊严,尤其是像此案中这样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便“先斩后奏”,不符合程序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付建说,行政执法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稳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如果行政执法过度强化,将可能侵犯个人的人权和自由。因此,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应当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付建表示,嫖娼行为的处罚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付建认为,此案中,李先生称在2023年9月下旬收到其涉嫌嫖娼的电话,随后了解到其涉嫌的嫖娼行为发生在2023年2月20日,因而,即使确实存在嫖娼事实,但已过去六个月,依法也应当不再予以追究。”

来源:红星新闻、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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