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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天津独流减河域

有人公然电鱼

当场被抓现行

4月14日4时30分,栖凤派出所民警在独流减河(西千米桥段)巡逻时,发现当事人驾驶船舶使用电鱼设备捕捞作业,于是电话联系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渔政执法部门。

渔政执法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处理。渔政执法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并登临该船检查,发现船上有电鱼用设备电瓶3块、逆变器1台、电线及电线杆2根、抄网1只,渔获物鲤鱼、青鱼86.5公斤。该船为橡皮艇,船长4米,主机功率22千瓦。

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涉嫌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政执法人员现场请示立案调查,经批准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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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电鱼工具及渔获物被没收

渔获物现场倒水放流

并处以9900元行政罚款

经查,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电鱼工具及渔获物鲤鱼、青鱼共计86.5公斤(渔获物现场倒水放流),并处以9900元行政罚款。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开展渔业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当事人也认识到电鱼行为对渔业资源带来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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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复生态损害

要求当事人投放865公斤鱼苗

同时,为修复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带来的生态损害,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渔政执法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签署生态补偿协议,要求当事人作出渔获价值10倍的生态补偿,即向独流减河(西千米桥段)进行增殖放流淡水鱼苗种86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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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10时,滨海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当事人购买经检疫合格的865公斤淡水鱼苗种,在独流减河(西千米桥段)放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放流现场邀请了天津市渔政处、天津市第三检察院、滨海新区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栖凤派出所及属地街道参与监督。

据悉,下一步,区农委渔政执法部门将与属地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继续保持对区内陆河道的执法检查力度,共同打击各类涉河违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良好发展。

独流减河去年就有人电鱼

有两人电鱼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去年6月,公安西青分局侦查支队八大队、张家窝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了解到,西青区独流减河附近疑似存在非法捕捞行为。当嫌疑人隋某某、苏某某二人再次来到独流减河附近非法电鱼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当场扣押非法捕捞的活鱼163.8斤,电杆网、数字逆变器、无鳞机声呐宽频仪、电瓶等电鱼工具若干。且正处于禁渔期。经工作,二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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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注意

禁渔期电鱼也违法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温馨提醒

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这种行为就触犯刑法,而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即使在非禁渔期也是禁止的。

警方提示

违反“禁渔令”将面临哪些处罚

飞鸟走兽、花鸟鱼虫都是大自然的精灵,随意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的平衡,更是一种违法犯罪。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渔期相关规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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