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违背劳动法律的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黄女士于2018年7月入职某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月,黄女士发现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遂与公司进行了沟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并缴纳自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拒绝为其补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黄女士提出了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到辞职信后,要求黄女士收回辞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此,黄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黄女士在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对】
公司的用工应符合劳动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导致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仍可以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依法不视为违反服务期约定。
※ End ※
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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