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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起诉到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抗辩称该纠纷为劳动争议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案件何去何从?劳动者如何维权?

近日,龙胜法院依法审理了系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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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劳务分包公司聘用原告吴某等人为某工程项目部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从2021年3月13日至2021年8月27日,双方未签订合同。2021年8月27日,被告方工作人员魏某制作了包括原告吴某等人在内的后勤人员工资统计表,该工资表经相关责任人复核并签字确认,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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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吴某等人根据被告方工作人员魏某制作的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的后勤人员工资统计表为证据,仅针对劳动报酬向法院起诉,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不需以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起诉条件,被告认为本案应适用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主张,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采纳。经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劳务分包公司支付原告吴某等人工资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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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五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的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具备用人单位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实质内容,就足以认定是工资欠条。本案中被告方工作人员魏某制作了包括原告吴某等人在内的后勤人员工资统计表,该工资表经相关责任人复核并签字确认,足以认定为工资欠条,故原告吴某等人可不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追索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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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符慧宁

二审:满 敏

校对:阳文士

编辑:白桂杰

来源:李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