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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在化解劳资纠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职能作用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珠海中院对外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此次案例评选综合考量了社会生活中常见多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社保待遇、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劳动者弄虚作假、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等劳资利益平衡的不同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珠海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持续深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保护”理念,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珠海法院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

案例一:劳动者退休后自行补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应予返还——蔡某诉某协会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应当退还——某建筑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劳动者提交虚假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限制——杨某诉某化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用人单位未办理外籍劳动者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某与某足球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五: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密协议形式加重劳动者责任——某培训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六: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主张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董某诉某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案

案例七:劳动者弄虚作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吴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八:“加班过劳死”劳动者家属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李某等诉某模具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例九:关闭系统权限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薛某与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十: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提前离职须支付违约金——某小学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退休后自行补缴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用人单位应予返还

——蔡某诉某协会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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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蔡某自1995年起在某协会处工作至2021年10月退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某协会未为其购买1995年1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基本社保,故自行代为补缴用人单位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用2万8千余元。经查,某协会有为其他职工缴纳上述时段的社会保险费用。某协会辩称蔡某诉求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且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前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是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得知某协会欠缴社保,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自此起算。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某协会为蔡某之外的其他职工缴纳了相应时段的社保费用,却拒绝为蔡某补缴社保有违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基本准则。经本院释法说理,某协会与蔡某达成调解,向蔡某支付了涉案社保费用。

【典型意义】

单位为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该义务并非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国务院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等均已对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义务作出规定。劳动者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交二十余年前在职时段社会保险而自行代用人单位补缴的,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补偿,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从代缴时起算。

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保证金的行为违法,应当退还

——某建筑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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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3年7月入职中某建设,后中某建设将李某调任至某建筑公司,李某先后任职某公馆项目、某花园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李某交纳了项目预留风险金。2023年1月4日,李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李某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退还预留风险金、支付报销款、某公馆项目奖金以及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筑公司向李某退还2022年12月扣发工资、退还风险金、支付某公馆项目奖金。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应向李某退还2022年12月扣发工资、风险金、支付某公馆项目奖金,并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对违规收取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本案中,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风险金是用于保证项目效益,实质是要求劳动者承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商业经营风险,但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其不应承担企业的商业经营风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缴纳预留风险金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要求劳动者的担保,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劳动者提交虚假职业资格证书

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限制

——杨某诉某化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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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于2006年5月入职某化工公司担任厨师一职,并向公司提交过一份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经公司核查,该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系虚假证书。杨某称并不知道该证书是假证。公司则称有无厨师证是公司选择厨师人选的关键因素,杨某构成欺诈。2022年4月22日某化工公司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某入职时提供虚假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与杨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化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入职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确实是虚假的,杨某存在一定过错,但某化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招聘时对职业资格有特别要求,且杨某在岗近16年的事实,也可以印证公司对杨某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虚假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故本案不宜认定杨某以欺诈手段与某化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综上,双方在订立、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存有过失和过错,故酌情视为某化工公司提出杨某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遂判决某化工公司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的义务,故虚假职业资格证书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用人单位未办理外籍劳动者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某与某足球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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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若某系巴西国籍,2021年3月1日入职某足球公司担任足球教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某足球公司为其办理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有效期从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2022年3月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若某未同意与某足球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入职某体育公司担任足球教练,遂请求某足球公司为其注销工作许可证,某足球公司拒绝为若某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手续。若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足球公司即刻为其办理注销《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手续,并承担若某无法入职新公司工作的收入损失。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通过积极履行后合同义务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后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故与外国人的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仅有义务为外国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同时有义务为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证注销的相关手续。某足球公司在明知若某有新的工作机会且某足球公司与若某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拒为若某向工作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证件,对若某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合同关系,获得相应劳动报酬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确定了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及赔偿责任,倡导用人单位及时为外籍劳动者办理工作许可证的变更、注销手续,不仅有利于促进外籍人力资源的有效流动,也有利于国家对外籍劳动者的就业管理与出入境的严格监管。

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密协议形式加重劳动者责任

——某培训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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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培训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培训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处所掌握的教学方法属商业秘密,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一年,离职应提前两个月申请。李某于当年9月2日提出辞职,10月16日离职。某培训公司以李某未提前两个月申请离职、未服务满一年、离职后在其他培训机构工作,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请求李某赔偿违约金、经济损失等。李某辩称其仅在入职时接受过50分钟的培训。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李某已提前三十天申请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承担违约金责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某培训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李某提供了专项培训,其以未满服务期为由请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李某在离职后可自由选择其工作岗位,即使李某继续从事培训工作,也不能当然得出李某有违反保密义务的结论。遂驳回某培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培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可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随意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排除劳动者权利,加重劳动者责任。本案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较好的社会指引作用。

负有管理义务的管理者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其主张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董某诉某美容美发店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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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董某与他人就合伙出资在斗门开设某美容美发店达成一致,此后,董某参与了店面租赁、人员招聘等筹备工作,并支付了投资款,占股30%。而后,某美容美发店正式开业,董某任该店发型师,并从中取得门店工资及门店分红。2022年2月,董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美容美发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美容美发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登记的经营者及董某均认可董某是出资人、合伙人之一,董某参与了某美容美发店前期筹备、运营及招聘人员的工作,据此可知董某对某美容美发店具有管理职能,董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明显存在过错,其现在主张某美容美发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旨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所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都应由企业承担。本案分析劳动者属于出资人、合伙人,具有管理职能,其应督促自身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对于具有管理职能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企业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制度,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者弄虚作假,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吴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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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吴某入职某服务公司后被派遣至某项目部工作,后任某部常务副部长。根据公司规定,项目人员每年可据实报销一定限额交通费。某服务公司发现吴某提供报销的14张总金额为1934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行程单验证网验证为伪造行程单,故书面要求吴某返还违规所得,因未收到相应返还款项,某服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未规定该项违纪情形,故诉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提交虚假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向公司申请报销领取费用行为,即使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对该种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该行为属于弄虚作假,违背劳动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的基本义务,某服务公司认定属严重违纪行为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吴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应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还存在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义务,即使这些基本的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涉及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这些基本义务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要求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吴某提供虚假票据报销领取费用,违背了作为公司员工的基本职业操守,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负面影响,也使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对该行为进行否定评价有利于彰显劳动合同中诚实守信的基础义务,引导劳动者秉承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

“加班过劳死”劳动者家属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

——李某等诉某模具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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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甲生前为某模具公司技术员。2021年5月21日20点其下班返回宿舍休息后次日被发现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近亲属李某等为李某甲申报工伤未被认定。经查,李某甲于2021年3月和4月出勤为两班倒模式,加班时长超过140个小时,人社部门认定某模具公司2021年3月、4月、5月存在超时加班行为。近亲属李某等以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模具公司就李某甲的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模具公司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虽相关部门未认定李某甲属于工伤,但是李某甲在发病死亡前一直连续超时加班,2021年3月、4月期间李某甲的加班时长超过140小时,远超过法律关于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某模具公司安排李某甲连续超时加班是造成其猝死的原因力之一,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令某模具公司对李某甲的死亡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加班过劳死”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照个案事实探索对劳动者救济边界,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用工和劳动者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包括劳动者死亡时间与工作时间之间的远近、死亡地点与工作地点关联性的紧密程度、劳动者的年龄、身体状况、病史等因素,综合认定用人单位违法用工行为的过错大小,酌定其侵权赔偿责任比例。

该案裁判实现了社会引领功能,督促企业加强责任意识,倡导社会建设安全、健康、和谐的劳动环境。一方面披露“加班文化”所表现出的企业责任的缺失,引导用人单位预判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摈弃超时加班的不良用工理念,合理控制劳动者加班时间和强度。另一方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长期超强度加班违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整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闭系统权限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

——薛某与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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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薛某2017年3月1日入职某房地产代理公司担任店长,2022年8月13日该公司要求薛某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书,薛某不同意,两日后该公司将薛某名下经纪人调走,并于2022年10月中旬将薛某查看盘源的权限关闭。薛某遂向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发送通知,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为由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后薛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予以驳回,薛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薛某所述盘源权限被关闭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采信。作为房产销售行业,盘源权限是提供劳动的基本条件,公司关闭了薛某的房源权限,应当视为未能提供劳动条件,薛某因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应予以支持。某房地产代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逼迫劳动者离职等目的,会运用不同手段,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本案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刺破了单位的隐蔽手段,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并对单位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既充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督促效用,引导劳动用工领域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

提前离职须支付违约金

——某小学诉杨某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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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1日,杨某在《离(任)职意向书》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在2021-2022学年度第二学期继续留任为某小学教师。后杨某因人事变动事宜与某小学产生争议,沟通无果遂于2022年2月提出辞职。某小学以杨某提出辞职申请违反《离(任)职意向书》的承诺为由,诉请杨某按约向某小学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任)职意向书》中“本人保证工作中不中途离职,中途离职愿意以一个月的工资赔偿学校因本人中途离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约定内容,性质上属于中途离职违约条款,该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不相符,属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且某小学亦未举证证明杨某的中途离职行为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遂判决驳回某小学要求杨某支付赔偿金的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除规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从双方签订的《离(任)职意向书》条款性质以及杨某的辞职行为是否对某小学造成损失等方面进行分析,为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约定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断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等提供思路,一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另一方面也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并规范用工管理制度。

来源:民一庭

编辑: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