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聪

责编|薛应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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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民政局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西安市建筑物名称管理进行规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16条,涉及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物命名更名申报审核制度、建筑物标准名称的组成及法律责任等,对规范当地建筑物名称管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建筑物名称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来看,其内容新颖、体系完整。

规范建筑物名称,弘扬传承古城文化

建筑是活着的历史,也是可以触摸的时代记忆。城市建筑物不仅满足人们居住、生活、购物、办公等需求,还体现人们共同创造的文明和集体记忆。因此,《办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要,加强西安市建筑物名称管理。

《办法》明确建筑物名称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追求,规定建筑物名称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它通过规范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活动,促进城市有序建设发展,赓续传承优秀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建立申报审核制度,细化建筑物命名更名流程

《办法》明确建筑物的概念,强调建筑物指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立了全流程的建筑物命名、更名申报审核程序。

建筑物命名、更名的程序设计疏密有致。《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申报建筑物的命名或更名时,由建设单位先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申报,再由区、县住建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这既考虑了产权单位的申报效率,又强化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权责。

产权单位申报程序启动简便。《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到住建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产权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及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审核批准涉及交叉领域,程序设计更审慎。建筑物命名、更名关系到建设单位、建筑物所有者、建筑物使用者等多个产权主体,涉及住建、民政等多个行政部门。《办法》详细规定了不同行政部门的权限、衔接和流程,设定了备案、公告等协调配合机制。规定住建部门自批准建筑物命名、更名之日起15日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民政部印发的《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这确立了住建、民政部门履行完各自法定职责后,建筑物命名、更名程序方可宣告结束的制度。

区分专名通名标准,创设多元规则体系

《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确立了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具体标准和实体规则,区分专名通名,构建多元规范体系,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指引性。

明确建筑物命名、更名标准。明确建筑物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前者一般指专有名称,后者指通用名称。专名着眼于同类事物的个体特征而形成的专指性名称,通名则着眼于同类事物的共同性特征和不同事物的区别性特征而形成的泛指性名称。在建筑物命名、更名过程中,专名一般用于定位,通名一般用于定类。这种技术性的区分有利于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有助于建筑物命名、更名工作的有序开展。

基于专名通名特点,建立错落有致、效力迥异的规则体系。根据建筑物命名、更名过程中专名和通名的使用方式,《办法》建立了灵活多样的规则类型。例如,针对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确立问题,在第十一条具体列举了11项禁止性命名、更名的情形。要求专名命名符合建筑物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不得冠以“宇宙”“天下”“环球”“世界”“欧洲”“澳洲”等词语;一般不得冠以“陕西”“西安”“长安”等行政区域名称;不得使用纯粹用数字作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建筑物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文字符号的建筑物名称。此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明确,园、苑一般指有一定绿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在内的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民住宅区;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等。

建立弘扬古城文化特色,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规则。从内容上看,《办法》制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持短期的城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秩序,还在于指导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规则教育引导功能。例如,《办法》规定建筑物标准名称专名的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使用外国人名、地名或其简称;不得直接用外文命名建筑物名称;不得使用古代帝王称谓以及历史上官衔、职位名等带有浓重封建色彩词语的建筑物名称,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这些禁止性规定表明,建筑物命名、更名应使用文雅别致、文明健康的表达方式。

建立建筑物命名、更名的稳定性原则。《办法》严格遵守地名管理的规范要求,在第九条提出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基本准则,即“建筑物名称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名称进行命名、更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建筑物名称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换句话说,建筑物命名、更名虽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但也应恪守建筑物名称的历史传承性、稳定性,不能随意变更、修改。《办法》还强化对建筑物命名、更名的监督和管理,规定擅自进行建筑物命名、更名的,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西安市建筑物命名、更名管理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更好展现古城西安的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彰显新时代文化精神风貌。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