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讯)4月29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明报》上发表文章指出,不久前刊宪生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绝对无意”且“实际上不会”对新闻自由施加任何额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对政府作出批评的自由,“无论这些批评有多尖锐和严厉”。

自香港启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工作以来,在美英等国的造谣抹黑下,部分舆论产生了对“香港新闻自由可能倒退”的担忧。林定国强调,新闻界只要贯彻求真、公平、客观、不偏不倚和全面报道的最基本专业守则,根本不必担心会违反法律。

与此同时,部分媒体不断炮制种种针对23条立法的虚假新闻,遭港府强烈谴责。先前在3月初,彭博社发表错误报道谎称,“香港政府有意在23条立法中加入‘禁止Telegram等社媒在港运作’的内容”。在驳斥该报道的声明中,港府发言人敦促彭博社确保往后有关《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报道公正、持平,以免任何读者受到进一步误导。

针对香港是否将制定“假新闻法”的舆论关切,林定国本月稍早前表示,“假新闻法”不在本届政府立法议程上,强调要以“软实力”对抗虚假涉港报道,比如所谓“香港沦为国际金融中心遗址”等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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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资料图(视觉中国)

在这篇主题为“变与不变”的文章中,林定国首先提到了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香港202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开幕典礼上的重要讲话。当时夏宝龙引用了汉代桓宽《盐铁论》里的名言“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并叮嘱香港人必须主动识变、应变、求变。

林定国解释说,这句古文的意思是聪明的人会根据时局变迁来调整对策,有智慧的人会随着世事变化而制订法则。

林定国指出,“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能变、可变、需变;什么不能变、不可变、不需变,把握好守正与创新的关系,在两者间寻找最合适的平衡。”在他看来,这对维持和巩固“一国两制”方针,至为关键。

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础,也是香港最核心的独特优势之一。

林定国表示,不需变、不可变、不能变的是普通法法治背后的价值观和目标——“没有人(包括当权者)能在法律之上;法律争议应由享有独立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裁断;法律必须保障基本人权自由,但亦必须同时维护国家社会整体利益;人民必须能在合理时间内,以可应付的代价解决法律争议等”。能变、可变、需变的,是“具体详细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条文,以确保它们能因应环境转变而仍可有效落实和体现上述核心价值观和目标”。

“刚订立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就是一个好例子,它的制定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改变,补上了国安法律的短板,但完全没有动摇普通法法治的价值观和目标;它一方面完善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另一方面充分尊重基本人权自由。这亦正是特区政府一直以来不断强调的立法原则。”林定国说。

行文最后,林定国强调,“故此,新法例绝对无意而实际上亦不会对新闻自由施加任何额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对政府作出批评的自由,无论该些批评有多尖锐和严厉。带领社会识变、应变、求变,政府固然期望及需要新闻界协助传递准确、公平、正面的信息,但更要透过媒体充分了解市民所思、所想、所需、所求。”

他补充道,新闻界只要贯彻一直以来业界坚持的求真、公平、客观、不偏不倚和全面报道的最基本专业守则,根本毋须特别顾虑会违反法律,包括新条例当中针对国安风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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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大楼 资料图(律政司网站)

据联合早报报道,林定国28日在社媒上发文说,他近日出席香港明天更好基金举办的午餐会,以及厂商会会董晚宴,与不同界别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进行持续解说及交流。

他在会面中说,条例符合国际人权自由标准,包括回应传媒业界的期望,加入“公众利益”作为“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的答辩理由;加入措施保障“无辜第三者”(innocent third party),免受疑犯或潜逃人士的行为影响;条例的执行设有制度上的保障,杜绝滥用的情况,包括需要取得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才能进行检控等。

此前,关于香港是否要制定“假新闻法”的消息受到舆论关注。

23日,行政长官李家超表示,希望可以从行业自律和职业操守等方面去应对假新闻的问题。他认为,如果可以用自律、行业专业水平的提升去处理问题,这才是首选,而不需要立法。

林定国23日向《南华早报》介绍说,《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已有涉“假新闻”的相关法条,暂无计划另立新法。

他指出,目前更迫切要应对的是“软对抗”的挑战。这些“软对抗”通常涉及虚假、误导和不公平的陈述,旨在制造不必要及无理的恐惧或绝望情绪,例如宣称“香港不再是国际金融中心而是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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