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8年11月14日凌晨,派出所接了一个电话电话,对面的女生哭哭啼啼地诉说了自己的遭遇,她说自己被强奸了,要派出所的人赶快过来。接到这样的电话,派出所的人也十分重视,于是来到女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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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开门,看到的是女子和一名于姓男子坐在一起。看到警察,男子很是慌张,派出所的人以为强奸者就是于姓男子,于是便把两个人都带到派出所审问,可审问过程中却发现,女子要说的强奸并非这个人,而是一个“搭顺风车”的。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女孩叫姗姗,正值青春时期的她,十分喜欢在酒吧玩。因为在酒吧,她感到新鲜又刺激,和伙伴们玩得十分开心,可以忘掉很多烦恼,从而爱上了这种感觉。

这一天,她像往常一样来到酒吧,只见姗姗打扮的艳丽无比,吸引了很多人的眼光。她站在舞池中间,随着音乐晃动着身体,可一声拍打,把她从音乐拉回了现实。对面是一个长相帅气,身材高大的于某。于某说自己观察姗姗已经很多天了,看着姗姗十分漂亮,萌生了想要和她做朋友的想法。

姗姗听到这个话,心照不宣地笑了一下,和于某干了一杯酒之后,便坐在一起聊天。聊天的过程中,两个人互相说了自己的职业,年龄以及家庭等问题,增加了彼此之间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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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于某聊天的过程中,姗姗发现于某非常自然老练,对此姗姗虽然心里有一点打鼓,不知道对方是不是认真的,但是架不住于某帅气高大,姗姗终于也忍不住对他动心起来。

很快,深夜已经来临。姗姗和于某相谈甚欢,于是便邀请于某来到自己的住处。于某对此很是高兴,并没有推辞。两个人晃晃悠悠来到姗姗所住宿的公寓,情到深处,刚到公寓门口,两个人就迫不及待起来。他们热烈地回应着彼此,从门口走到床前,完成了情侣之间浓情蜜意的事情。

因为喝了太多酒,姗姗结束之后便昏昏沉沉地睡了过去。可在睡梦中的她,发现有人在抚摸自己,她以为是于某,于是便热烈地回应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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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一阵急促的公寓电话铃声响起,这个电话一般来说只有保安会打给自己,并且是有急事的情况下才会打来,想到这里,姗姗推开身上的人向着电话方向走去。而一打开门还没有接到电话,眼前的景象就让她惊呆了。

她看到于某坐在沙发的客厅里面,吃惊地看着姗姗。或许于某没有想到姗姗为什么此时会站起来,走过来吧。看到于某姗姗的心咯噔一下;如果客厅里坐着的是于某,那么刚才和自己亲热的人又是谁呢?

她立马走到房间里,推开门,打开灯,看到了一完全陌生的男人。这个人姗姗完全不认识,于是她大叫起来。可是于某立马拦住她,并说屋里面的人是自己的好朋友,让姗姗不要声张。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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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来不及接电话,就嚷嚷着让于某给自己一个解释,原来在和姗姗发生过性行为之后,于某便拍了照片给自己的兄弟任某炫耀,他描述了和姗姗是如何的激情,如何放纵,引起了任某的羡慕嫉妒恨。

欲火焚身的任某询问于某,自己是否也可以加入其中,在得到肯定的答复之后,任某驾着车就来到了姗姗所在的公寓。到达目的地后,任某把车随便停了一个地方之后,便上了楼来到姗姗的公寓里面,想要和姗姗发生关系。

任某来的时候因为姗姗刚睡下,于某害怕姗姗中间会醒来,所以让自己的兄弟不要着急,等姗姗睡熟了以后再进去。过了10分钟左右,听到姗姗的呼声,确定姗姗睡着了以后,于某才让任某过去和姗姗亲热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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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个时候,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电话铃声会响起。

原来因为任某来的匆忙,其车辆停放的地方是不允许停放车辆的,所以保安查了监控,确定任某来到姗姗房间,于是打电话给了姗姗。

姗姗没有接电话,保安便走上楼来,准备当面告知。谁知道打开门就看到姗姗和两个男的正在发生争执,保安觉得自己似乎撞见了不可以看的事情,所以匆匆说了一下原因就下去了。

此时任某借口自己去移车也下去了,房间里只剩下了于某。

于某苦口婆心地劝着姗姗,说两个人是酒吧认识的,在性开放这一点应该早有共识---来酒吧都是为了寻求开心,如今姗姗也没有损失什么,询问姗姗这件事情是否就能这样过去。一开始,姗姗是奔着心动和谈恋爱去的,见到于某在心里,竟然把自己和那种开放的女人想的一样,姗姗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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姗姗说自己很是失望,所以要报警结束这件事情。听说姗姗要报警,于某慌了神,连忙询问她有没有可能不这样做,可是姗姗铁了心,还是拿起了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察很快来到了姗姗住处,了解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将于某和任某抓捕归案。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警察对他们提起诉讼,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两人强奸罪一年有期徒刑,和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一年执行。

而任某对此叫苦不迭,他说自己也没有做,却被判刑,心里有苦说不出。对此警察笑他是法盲。如果真发生了什么事情,任某接受的惩罚就不只是这些了。也许在人们看来,自己的行为并没有多大差错,只不过是想和兄弟一起享乐而已,却忘了他们看似“淡然”的行动背后,早已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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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也对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了个醒:法律的边缘切不可疯狂试探,否则留给自己的将是牢狱之灾。

而与任某有着一样心理的,又何止是他一个人。在酒吧遍地疯狂的局面中,有一种叫“捡尸”的行为,也应该引起广大朋友的注意。所谓“捡尸”,就是在酒吧周围,伺机等待着那些喝得烂醉如泥的女子,并“好心”把女子送回家中,和女子发生关系的行为。

在男子看来,女子醉酒之后往往没有反抗能力,甚至还会配合自己,并不算强奸,可事实却并非这样。

2010年1月晚上,徐某和朋友在一个烧烤摊前喝酒。此时,一名许某女性前来烧烤摊前问徐某要酒喝。原来摊主见到许姓女子,已经喝醉,便不愿意再给她兜售酒类。可女子不甘心,觉得自己还没有喝尽兴,于是大胆地问旁边的徐姓男子要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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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看到许某貌美如花,并没有拒绝她的要求,而是赠送了两瓶啤酒给她。女子就着两瓶啤酒又和朋友喝了起来,而另外的徐某一直观察着徐姓女子的一举一动,看到女子喝完酒之后在路边狂吐不止,他甚至还上前拍拍她与她搭话。

最后,徐某临走之时,请问许姓女子要不要把她送回家,女子答应了。可是徐某并没有把许姓女子送回家,而是带她去了宾馆,开了房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醒来,许姓女子看到自己赤身裸体的,躺在一个陌生男人面前,便疯狂大哭。女子哭着拍打他,大骂他是色狼,可徐某却轻描淡写地说是女子主动投怀送抱,自己只是满足了她的要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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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带着女子一起回忆了昨天事情的经过,可是对于这些,女子显然全然不记得。只知道自己被侵犯了,于是一个电话,把他送去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里,徐某叫苦不迭,他说自己以为女子是借着酒劲勾引自己,自己只是满足了她的要求而已,怎么就被抓起来了呢?男子还说,在整个过程中,女子都十分配合自己,没有一点不愿意的意思,这怎么想都不是“强迫”行为啊。

最终,法院审理了这起“捡尸”案件,以强奸罪判处徐某。徐某不服提起上诉,称是女子主动搭讪自己的行为,说明她是自愿和自己发生关系的,应当认定为艳遇,并非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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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男子看到了女子呕吐等行为,已经说明女子醉酒意识非常强烈,而男子不顾女子醉酒,强行把她带到宾馆发生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最后法院仍然认为徐某已经构成强奸罪,对他判处了三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而徐某因为自己的一夜之欢,换来了三年的牢狱,他说这个教训实在足够深刻,也足够教育广大男性,不要在女性醉酒的时候和其发生关系。

不光是女性,其实男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危险。

深圳的阿仁这天和朋友相约来到酒吧,在朋友的劝酒之下,他喝多了一点。因为酒的后劲比较大,所以自己在离开酒吧的时候虽然神智还清醒,但是没多一会儿,后劲上来以后就开始有些神志不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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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摇摇晃晃地走在路上,一个踉跄竟然摔到了路边的草丛里。来回的车辆并没有发现阿仁,却吸引了一个流浪汉的注意。流浪汉姓王,是一个同性恋。王某居无定所,靠打零工为生。白天打工,夜里就住天桥下或者是其他地方。早年还因为偷窃等罪被公安机关收押过。

这天,王某早早结束了工作,本来想去天桥下面休息,但是在路上,却发现了醉在路边的阿仁。见到阿仁年轻帅气,作为一个男同性恋,他抑制不住心中的兴奋,但是就想在路边对阿仁实行猥亵。

但是考虑到旁边的车辆及过往的行人太多了,于是他一咬牙,花了200块钱在附近的宾馆开了一间房间,把阿仁扶到了房间。在房间里,他脱下阿仁的裤子,对他先是进行了猥亵,继而进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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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仁醒来之后,见自己赤身裸体不说,双腿之间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人在对自己做着恶心的事情,这让阿仁大惊失色,想不到自己作为一个男人竟然也会遭到侵犯。而且对方还是邋遢的陌生男人,这让阿仁呕吐不止,随即大叫起来。

王某让他不要害怕,自己会好好对他,但是阿仁作为一个年轻的小伙子,哪里受得了这个。震惊、愤怒和屈辱围绕在阿仁的心上,当即,他拨打了110报案,警方很快前来将流浪汉抓捕归案。

本以为噩梦就此结束,可是让阿仁没想到的还在后面:经过警方的审讯得知,流浪汉王某竟然患有性病!也就是说,被侵犯过的阿仁很有可能因此被传染!本就恶心的阿仁听到这个消息赶紧惊慌失措地跑到医院阿仁进行检查,光是检查费就花了3000余元。还好,阿仁最终没有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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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流浪汉王某其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7条第1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阿仁医疗费用3370余元。为此流浪汉俯首认罪,判决生效。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管男女,在外面喝酒都要注意。而不管男女,在行为上一定要约束自己,不要因为对方喝醉,就对其行不法行为。

这个社会,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男子别有用心,女子神志不清。双方发生关系之后,女子不认为自己是自愿,于是报警抓捕,最后男士被判强奸,还觉得自己是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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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法律也告诉我们:只有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关系。因此,每一个人都要谨守本分,禁止越过法律的红线,更不要趁人之危,否则因为一时的欢乐,可能会葬送掉自己几年的自由不说,还会给女子留下心理阴影和伤害,更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实在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