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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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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性辩护的重头戏,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有效地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是刑辩律师的一项基本技能。本文结合自身在一起涉黑案的实际操作,分享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经验。

一、突然转移犯罪嫌疑人并限制会见

本案是一起因强迫交易而被以涉黑进行追诉的案件,我是第一被告人H某的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前期,会见一直很正常。一天去看守所会见,被告知犯罪嫌疑人H某已不在该看守所,且办事员不告诉被转移去了哪里。联系承办警官,告知已转移到外地看守所关押。

带好会见手续去外地看守所会见,窗口人员称办案机关给看守所发了函,H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会见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再次与承办警官联系,明确回复H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现在不方便会见。

二、为争取会见历经曲折

根据前期对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了解,他不可能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于是撰写了一份纠正违法申请递交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为了限制律师会见,随意给犯罪嫌疑人H某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罪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律师依法会见的权利,望检察机关能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承办检察官很给力,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经与检方、警方来回多次联系,警方在数次扯皮无法推脱的情况下达成妥协,律师撤回纠正违法申请,警方答应允许律师会见。

得到侦查机关不限制会见的承诺后,我们立马赶往看守所会见。这次,看守所没有讲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却告诉我们办案民警正在提审,看守所办事大厅的屏幕也显示H某正在被提审中。第二天,我们特意提前赶到看守所外面等,上班时间一到马上去办事大厅办理会见手续。然而,看守所仍然说民警正在提审。当时我就不高兴了,对窗口办事员说:“我们第一个赶到窗口办理会见手续,警察怎么可能已经在提审?”办事员说:“他们在看守所里面有个办案组,这段时间就住在看守所里面,你与他们沟通吧,他们在提审,我们也没办法。”我对办事员的说法还是心存怀疑,根据办事大厅显示屏显示的H某被提审的房间号,到二楼去查看虚实,发现办案人员确实在提审,H某透过窗户也看到了我。

无奈,再次与承办民警联系,他恰好就在看守所里面,说一定要等他们提审好了之后才能会见,并且不能保证什么时候提审好。同时威胁我:“你刚才违规进入了我们的办公区,我会把你举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我回应道:“那里是看守所的场所,不是你们的办公区,我只是在走廊里,完全合法合规,你去司法局反映吧,没关系的。”

次日,我们再次早早来到看守所,与前两天一样,警察又在提审,窗口办事员还是要我们与侦查机关联系。早就知道他们会这么回复我,我当场发飙:“现在犯罪嫌疑人在你们看守所,我只与你们对接,不会再去与公安联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们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我们会见!如果你们不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我会去控告你们!”争论之际,看守所所长出来圆场了,或许是担心在办事大厅那么多律师面前争论影响不好,又或许是担心我们会控告他们,答应登记下来当天要求会见的时间,并承诺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

三、再次会见获知令人震惊的故事

隔一天之后,我们再次早早来到看守所会见,公安又在提审,但是答应给我们会见,不过会见时间只给半小时。到这个时候,我们已经一个月没有见到H某了,便答应了公安的条件,先会见半小时再说。

终于见到了H某,我看到他脸色土灰,毫无血色。我先开口,问他这一个月里遭遇了什么。他开口就说:“我以为今天是来执行死刑的,我的遗书都写好了。”

我吓了一跳,问他到底怎么回事。由于时间只有半个小时,他说了个大概,说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他审讯时,以对其判处死刑、对其儿子判处重刑、对其财产全部没收相威胁,并采用假扮省检察院检察官、假扮省高级法院法官等手段欺骗并威胁他即将被处以死刑,要他按照审讯人员的要求承认自己是黑社会头子,争取不予核准死刑。他一直要求见邓律师,但是办案人员讲邓律师已经不愿意来见他了,几天前透过窗户看到邓律师,那是邓律师过来,是一起商量他执行死刑的事。

我抓紧再次给他普法,告诉他现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此后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只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但是绝对不可能达到死刑的程度。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各种说法与手段,都是他们办案的手法,不能最终确定构成什么罪、判什么刑。同时特意提醒他,好好回忆这段时间警察讯问时有哪些违法、不文明的行为,到时候我们再来详细做笔录。

四、详细记录违法讯问行为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我们顺利地会见了H某,要他耐心地回忆这段时间的遭遇。他从衣服夹层里拿出小纸条,说他这段时间每次回监室后会把当天的情况记录下来,偷偷地放在衣服的夹层里。他根据纸条记录的内容,慢慢地向我们回忆了这段时间里发生的故事:

1. 2018年12月24日,侦查人员告知H某,该案件务必会在2018年结束,让其在两分钟内把自己的是黑社会的事情讲清楚,并以周永康、薄熙来、刘汉、刘维等人为例,称H某的案件非常严重。

2. 2018年12月25日16时至17时,侦查人员讯问H某,要求其在两分钟之内把事情讲清楚,并又拿出周永康、薄熙来、刘汉、刘维的案例来教育H某,要求H某一定承认自己是黑社会老大。

3. 2018年12月26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侦查人员再次提审H某,称H某的兄弟都是黑社会。弟弟H2是村委会主任,也是黑社会。说他哥哥H3有钱办企业,朋友多,也是黑社会。反复要求H某承认自己是黑社会老大,并威胁H某要将其树为反面典型,要将其判处死刑。

4. 2019年1月3日中午11时至12时许,侦查人员将一份 “反面典型通知书”要H某签字。“通知书”上盖有省扫黑办的公章,写明送省高院、省检察院。侦查人员告知H某,称他们在上月底开过会,确定H某为黑社会头子、反面典型。

5. 2019年1月8日15时30分至17时许,侦查人员H警官带着两个自称是省检察院的人到办案区提审H某。这两个自称是省检察院的人将一张“告知书”交给H某,并说H某是反面典型,教育不好了,称过几天省高院过来开庭,H某可以自行辩护,但不能有律师帮其辩护。并对H某称要将其顶格判,甚至加重刑罚,无期徒刑起步。H某表示要见律师,侦查人员称律师不愿给H某辩护了,已经请不到律师给他辩护了。

6. 2019年1月8日晚,H回到监舍后,书写了自己的一生,有十几页纸,并于1月9日将该材料交给侦查人员。

7. 2019年1月11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许,侦查人员提审H某,称要对其判处死刑,给其儿子判重刑。H某表示能否留他一条命,他会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去做笔录。侦查人员对H某宣称,H某名下企业所有的财产都被没收了,如果H某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做笔录,就可以考虑不判其死刑,并让 其儿子从轻处罚,财产也留一部分。

8. 2019年1月12日10时许至15时10分许,侦查人员提审H某,H某表示讯问笔录随侦查人员怎么写都行,他都会签字。当时H某被侦查人员施加的强大压力而身体吃不消,人发晕,血压升高,H某表示当天的笔录看不清,待第二天看后再签。

9. 2019年1月14日13时10分至16时10分许,侦查人 员要求H某核对1月12日制作的讯问笔录并签字。H某看了笔录后表示,对笔录中关于自认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者与领导者、就是黑社会老大这部分表示不认同,H某拒绝签字。

10. 2018年1月15日14时30分至15时40分许,侦查人员又提审H某,在骂了H某一顿后,“W主任”又把之前的 讯问笔录和H某自书材料拿出来,一并撕毁掉。

11. 2019 年1月17 日,侦查人员问H某有多少资产,让其做假口供,要其一定做黑社会的第一被告。

12. 2019 年1月19 日,侦查人员过去要求H某写遗书,说准备对其判处死刑了,要H某一定要按他们的要求做笔录。

13. 2019 年1月21日,侦查人员告知H某,称22日要给其开庭,已经组织法院、检察院、司法厅进行协调,要对和某判处死刑。对H某称要么按照他们的要求做笔录,要么被判死刑。

14. 2019 年1月22 日,侦查人员对H某称,已经在开会讨论是否要给其留条命。22日下午,“W主任”又来提审室,对H某称如果他死了,会带棺材过来的,并称明天省高院会来宣布结果的。

15. 2019年1月23日11时至12时40分许,“W主任”带了两个人过来,一男一女,穿着法院制服。两人自称是省高院刑二庭的,对H某称其有十几个罪名:组织、领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法官”问H某是否认罪,并告知H某,今天要看其认罪态度,如果态度不好,就要对其升格、顶格判。而且过程会很快,几天就会判的,H 某作为反面典型,要无期徒刑起步的。

16. 2019年1月24日12时15分至17时15分许,侦查人员又让H某作假口供,说如果不按他们的要求去做口供,就要判死刑,就要对其儿子作不利判决。

17. 2019年1月25日9时55分至18时许,“W主任”对 H某称死刑判决已经做出来了,明天要过来宣判。H某对“W 主任”说:“你为什么一定要杀掉我,我们又无冤无仇的”。H某还请求侦查人员给其留一条命,侦查人员并未理睬,反而对H某说道:“你判重刑儿子也会重判的,并不是一死百了的”。

18. 2019年1月26日12时40分至14时许,“吴主任”陪两个自称是省高院法官的人过来,该两人说H某是黑社会反面典型,要对H某执行死刑,问H某有无什么遗言。H某表示死之前能否见下律师,反问他们怎可这样谋杀自己。两名“法官”称,现在要申请最高法复核,两三天可以下来,不会让其过春节的,春节前一定会对其执行死刑的。让H某回去把遗书写好,并对H某称要活命就必须要有书面的材料,H某必须承认自己是黑社会老大。

2019年1月26日回监所后,H某让同监室内的人帮忙写了几封遗书。

19. 2019年1月28日9时至19时30分许,H某称自己在监室洗漱干净,等候执行死刑。侦查人员又要求H某一定要承认是黑社会老大,H某表示其可以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来做口供,承认自己是黑社会老大,但是必须给其承诺,可以让其儿子出去、企业给其留下来。侦查人员回答说做不了主,并告知H某今天律师会过来,来协商他被执行死刑的事情。

16 时许,侦查人员开始给H某制作讯问笔录,H某表述事情的经过,侦查人员做笔录,事后H某签字。笔录内容大致意思是:H某本人主持进行价格垄断,是黑社会的组织者、领导者。

20. 2019年1月29日,9:40---15:30,要H某交代行受贿的事情。

对于侦查机关这些违法取证的线索,我们在笔录中详细地予以记录,并要H某签名确认。

五、非法证据在庭前被成功撤回

在详细记录侦查人员对H某非法取证的情况后,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将相关笔录附在后面作为非法取证的线索。

在排非申请中,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于 2018年11月28日至 2019年1月31日期间,在看守所对H某所做的讯问笔录,系以对其判处死刑、对其儿子判处重刑、对其财产全部没收相威胁,并采用假扮检察官、法官等手段欺骗并威胁其即将被处以死刑,使得H某为求保命,不惜违背自己真实意愿所作的不实供述。申请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五条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调取对应的提审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机关违法获取口供的供述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回应,这些行为都属于侦查人员的侦查谋略与讯问技巧,不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辩护人再次提出排非申请。法官根据排非申请查看了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后要求公诉人撤回相关非法证据。至此,一个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成功排除了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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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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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公安厅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浙江省立法专家库专家,浙江省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有检察实务经历十二年,后在大学从事刑法教学与科研八年。其中,2002年3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培养对象”(全省共八名),2005年11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个人”(全省共七名),2007年5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现为专职律师。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业务领域主要为重大疑难复杂商事犯罪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以及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范。

穷尽一切法律手段

维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尊严

电话:0571-86898968

公众号:houqi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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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华东地区首家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防控为特色的合伙制刑事专业律所,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挂靠单位。业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控告申诉、被害人代理、职务犯罪咨询、企业合规与反舞弊,以及各类刑事风险防范。

厚启所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受到刑事追诉后,获得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厚启的核心使命,是在刑事法律服务中,力求在程序内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所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刑事精品所”。厚启注重学术研究,精研刑辩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厚启已成为一家在全国刑辩界具有较高美誉度的刑事精品所。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人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人恪守律师职业伦理,杜绝配合办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做到敢辩、真辩、善辩,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的标准办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无私分享厚启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水平的提升。

厚启所汇聚了一批刑辩精英,他们秉承厚启的使命与价值观,高质量地办理了不少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如安徽马某涉恶、诈骗案、江苏郑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上海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江西童某开设赌场案、湖北刘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案、山东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陕西的薛某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甘肃的刘某控告被诈骗案、广西蒋某开设赌场案、广东某大型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案、“牛板金”平台集资诈骗案、金城集团集资诈骗案、陈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厅长受贿案等,在司法界、律师同行与当事人当中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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