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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根据国家发布的信息,2023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1万亿元,同比增长16%。其中,出口8210亿元,增长19.9%,进口2760亿元,增长5.7%,保持向好发展势头,有效助力我国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但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口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退货的情况,那这个退货的商品该如何处理,尤其是在零售进口网购保税模式(监管方式代码1210)。根据笔者的了解,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现在很多的退货都是直接在国内处理,甚至有二次销售的情况,那这种行为会有什么风险?

李小梅律师:针对目前存在的客观情况,笔者针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的相关规定及其处理的风险、原因简要分析如下:

(一)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的相关规定。

2020年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45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的有关监管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退货的主体: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

2.退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

3.申请退货的时间:第2条所述的《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另外,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0日发布了2021年第70号公告,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明确在监管方式1210下产生的退货,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开展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产生的退货如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会有什么风险以及原因分析。

可见,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事宜,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但在实际的情况中,退货却产生了很多问题,甚至出现了很多想退却退不出去的情况,导致企业不得不在国内进行处理,但此种处理方式却有很大的风险,甚至可能会被认定为走私。笔者认为产生这种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存在监管规定、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差异。

首先,两者在监管政策上存在差异,根据《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也就是说例如有些商品如果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话,是需要提供相关许可证或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才可以进,但按照跨境电商零售方式进境是不需要的。其次,两者在税收征管上也存在差异。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24年12月1日后适用<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规定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再次,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此是关于国内二次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基于上述两类商品进境方式在监管方式、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如果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产生的退货直接在国内处理甚至二次销售可能会被认为存在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如将商品退到保税区确实存在困难,应将产生的退货进行“身份处理”,从而让其合法的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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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