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一女子因喉咙痛去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时,男医生在未有护士在场、未提前告知并在女子口含麻药的情况下,故意触摸女子胸部。女子报警后,男医生被拘留7日。事后医生不服并两次告上法庭。但公安机关却拿出医生三个同事的证言以及还有七名受害人的证词,拟证明这名医生其实就是惯犯。

35岁的王女士因喉咙痛去医院耳鼻喉科就诊时,医院耳鼻喉科医生王某负责接诊。

王女士在就诊时向王某陈述病情为嗓子疼、吞咽疼。

就诊医生王某为其开了三天的雾化和三天的静脉注射药品,并在王女士的病历单上写明病情为:“咽痛、吞咽痛伴发热3天,声嘶1天余”。

4天后,王女士因未有好转,又到该医院的耳鼻喉科复诊,45岁男子仝某为当日值班医生。

仝某在询问病情并初步检查后认为,需要给王女士做喉镜检查以及听诊心肺,遂开单让王女士缴纳做喉镜的费用并领取了麻药。

随后仝某在王女士的鼻腔和嘴巴里放了麻药,王女士嗓子里含着麻药等待麻药起效期间,仝某仅告知了王女士要听一下其的心肺,但未明确告知听诊时会涉及王女士胸部等隐私部位。

仝某先是在王女士的背后,掀开其后背的衣服后用听诊器听了五六次,接着绕到王女士前方用听诊器听诊,期间,仝某的手触碰了王女士胸部右侧。

王女士当场指责仝某耍流氓并与其发生争执。

王女士认为,仝某就是故意的并当场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据此,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认为仝某存在猥亵行为,故对其处7日拘留的处罚。

但仝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又告上法庭。

仝某在答辩时称,其在为王女士听诊时,拿着听诊器从内衣上面伸进去插到胸部的右下侧,是不可避免会触碰到王女士胸部的。即其没有违法故意。

公安机关反驳称,仝某在用听诊器对女性做肺部检查,涉及到女性胸部等隐私部位时,应当提前履行告知义务,且根据规定需要女性第三人在场。

但仝某给王女士听诊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也没有同性第三人在场,故可认定为故意。

仝某承认是其工作失误,并认为这只是违反了相关的医学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其没有违法主观故意。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仝某的意思是,其只是工作失误,并没有猥亵王女士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仝某陈述王女士因就诊时主诉其咽痛、声音嘶哑且伴有咳嗽,其主张为王女士做电子喉镜检查以及肺部听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存在咳嗽的症状,并有必要进行肺部听诊,且初次为王女士诊治的医生王某在给王女士诊断后书写的病历中也并未提及王女士存在咳嗽的症状。

其次,仝某已经在医院工作19年,其应当知道涉及女性隐私部位检查时的具体操作流程。公安机关证实且仝某承认,用听诊器对女性做肺部检查时,应当提前告知需要注意事项且必须有同性第三人在场。

最后,仝某在给王女士进行检查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其在未征得本人同意、未有同性第三人在场、王女士口含麻药保持抬头姿势行动不便的情况下,在检查过程中触碰其胸部,可以认定仝某是故意的。

据此,一审法院支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仝某上诉时主张称:

第一,公安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听诊时手触碰了王女士的胸部,但不能以证人孙某等人个人诊疗操作习惯来评判其诊疗行为违法。其听诊行为是为了排除王女士肺部感染,其没有违法故意。

第二,王女士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实,其在检查过程曾两次打掉仝某的手,后又到医院投诉并报警等,证明王女士并未有丝毫不便,仅是喉部局部麻醉。

见仝某还在狡辩,公安机关又向法院举证称:

1、除王女士外,还有七位同样情况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七位被害人陈述了仝某的诊疗行为中实施了猥亵行为,且仝某事后的辨解如出一辙。

2、该医院耳鼻喉科医生孙某、王某、叶某询问笔录显示,男医生对女性患者做检查,涉及女性胸部等隐私部位时,正确的操作规范是应当有其他女性在场。医生孙某还提出“一般给女性患者做肺部听诊是隔着衣服听,夏天衣服穿得少,一般不需要掀开衣服用听诊器挨着皮肤听”,“正常应该是在女性胸部周围听,不需要拿着听诊器直接放在胸部上听。”

仝某单独给王女士听诊时,可以选择隔着衣服或者有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听诊,但其却把王女士衣服掀起来,拿着听诊器从内衣上面伸进去插到胸部的右下侧,手触碰女性胸部,其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且如患者无咳嗽症状,一般情况下无听诊必要性 。

听到还有七名女性患者共同指认仝某后,结果大家可想而知。即仝某其实就是惯犯。因此,二审法院也支持公安机关对仝某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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