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杜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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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无辜殒命

任洪琼,1988年12月出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八角乡染房村2组一个村干部家庭。父亲任永林当过兵,在部队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退伍后长期担任染房村会计。母亲张秀英在家务农。

2001年9月,差3个月才满13岁的任洪琼考上初中,于9月5日被母亲张秀英护送到离家20华里的石楼乡初级中学,成为一年级二班新生。

因为学校无宿舍,校方就叫离家远的学生投亲靠友在学校附近自找住宿。

当张秀英正在为女儿寻找住宿时,巧遇丈夫任永林初中时的同学、住在石楼乡场上的建筑老板韩某贤。

韩某贤说,他家有空房,离学校仅百余米,很方便,叫任洪琼去他家住宿。并要任洪琼顺便再找10来个同学,一同去住。

于是,任洪琼就邀约了男女同学共10余人,住进了韩某贤家,约定每间屋子每学期付给韩某贤水电费200元。

因为任洪琼的爸爸是韩某贤的同学,韩某贤就特别关照任洪琼住了一个单间,而其他同学则是几人住一间。

韩某贤的老婆王文琼对任洪琼特别喜爱,叫任洪琼在一起吃饭,生活上对任洪琼极尽关照。

2001年9月28日早上8时许,韩某贤突然给任永林打来电话说:“任永林,你赶快到石楼乡来,你女儿昨晚被我老婆杀了。”

任永林当即就懵了,赶紧给家住南充市区的姨姐夫蒲振生打电话说:“我二女子被人杀了,请姨姐夫赶快到石楼乡去。我们在石楼乡见。”

上午10时许,任永林、张秀英夫妇和姨姐夫蒲振生赶到石楼乡时,韩某贤住房外已是人山人海。公安、乡镇干部早已到了现场。

任永林及其亲友要求见见任洪琼的尸体,但公安干警不让见。任永林及其亲友问干警“为什么韩某贤可以自由进进出出,死者亲属为什么不能看一看尸体!”

公安干警说不让看就是不让看,这是规定。一方要求见尸体,一方不让看,双方僵持着。

整整六七个小时过去。

直到下午4时许,干警要将尸体运走,但任永林和在场成百上千的群众强烈要求就地验尸。

经再三协调,任洪琼的尸体终被抬到室外。

经勘验,任洪琼后脑被打烂,血肉模糊,前额一个洞,右手腕及手指被折断,颈部有掐痕,臂部有血泡,外阴部肿胀并有血痕,内裤有血迹,捅进阴道的沙团带血迹。

当法医检查死者阴道后,对在场的刑警大队长王某嘀咕了几句,王某当即叫一直自由进出现场的韩某贤不要再走动。

之后,韩某贤被带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伤情勘验完毕,任洪琼的尸体被公安干警送往南充市殡仪馆存放,叫任永林夫妇回家听候处理通知。

任洪琼,这个花蕾般的少女,生命就此永远地划上了句号。

镇政府干部、派出所所长捉刀代笔:家属“同意”不要骨灰

9月29日,嘉陵区公安分局通知任永林去公安局,任永林尚处于极度的悲愤之中,脑子昏昏浊浊,担心去公安局出差错,就请支部书记一同前住。

到了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名干警拿出一份材料叫任永林签字,任永林拿过笔就要签,支部书记见干警把材料上半部分折叠起来,就对任永林说:“永林你不慌签字,你看了材料写的什么再签字,”

干警听支书说要看材料 ,就赶紧说:“哦,我拿错了。”

干警夺过材料,然后就把任永林叫到另一间屋子,拿出一份材料又叫任永林签字,这个干警仍将材料上半部分折叠起来。

任永林完全相信公安干警是秉公办事的,所以连看都没看材料到底是什么内容就把字签了。

出来时,任永林经过一间办公室,看见一间办公室内韩某贤喝着茶正与干警有说有笑,根本不像什么嫌疑人。

任永林当时并没在意,任永林是共产党员,是村干部,他自己都是为老百姓办事的人,所以他完全相信公安机关也是为老百姓办事的,他相信干警一定会秉公办案。

9月30日,任永林又得到通知,叫他去嘉陵区西兴工委听侦破结果,要求去的人最多不能超过5人。

任永林夫妇及姨姐夫来到西兴工委。西兴工委、石楼乡党委、八角乡政府、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西兴派出所等单位的领导十余人早已到会。

会上,刑警大队领导简要讲述了一下发案情况,他说:“任洪琼的死是因为王文琼怀疑她拿了6元钱,王文琼要搜任洪琼的身,任洪琼不同意就被王文琼杀害了,杀任洪琼时,王文琼的神经是正常的。”

会上,没有细述任洪琼被杀的过程,也没有宣读尸检情况。

任永林夫妇怀疑任洪琼是被人奸杀的,提出要看尸检报告,并就任洪琼是否被奸杀要求重新尸检。

刑大领导说尸体已检验过了,要看尸检报告只有下午到公安局去看。

下午,任永林和姨姐夫蒲振生一同来到刑警大队,干警拿出尸检报告,任永林看到三分之一左右,一名干警走来说:“别看了别看了,我马上要送检察院!”

说着就把尸检报告拿走了。

任永林坚持怀疑女儿是被人奸杀,要求公安局重新尸检,以便给个准确的说法。

干警说,人是王文琼杀的,经审查韩某贤没有问题,他已经回去了。任永林对此解释始终持怀疑态度,坚持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尸检并从女儿是否被人奸杀立案侦查。

干警告诉他说:办案子是公安机关的事,希望他相信公安机关会秉公办案,叫他回去等候最终结果。

国庆节放长假。任永林耐着性子等到10月10几号,又去公安局,打听最终结果,但刑警大队说主办案件的干警不在,情况不清楚。

过了几天,还在苦心等待女儿被杀最终结果的任永林,却得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王文琼被释放了,因为她杀人时患了精神病。

原来,大概是10月20号左右,王文琼被释放后,韩某贤的哥哥拿着王文琼的释放证在石楼街上大声宣扬,说王文琼患了精神病,杀了人不负刑事责任,已被释放了。

与此同时,石楼乡党委召开干部会议,强调说,任何人都不准说任洪琼是韩某贤奸杀的,只能说是王文琼杀的,王文琼是精神病。等等。

得知这些情况,任永林夫妇赶紧去公安局询问,结果王文琼确实已被释放。

任永林质问办案人员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办案人员告诉他说:经南充市精神病医院鉴定,王文琼患了精神病,杀了人不负刑事责任。

还说:王文琼有精神病,她杀了人其监护人应负经济赔偿责任,任永林可以给公安局写个申请,要求韩某贤赔偿经济损失。

任永林夫妇十分气愤。认为女儿死得不明不白,女儿是否是被人奸杀,公安机关尸检和化验应该有个明确说法。

于是,他们当即口头要求重新尸检,但却遭到拒绝。他们又书面申请,仍然遭到拒绝。

任永林夫妇认为,女儿是自己的骨肉,惨遭不幸,爸妈有责任为女儿的死讨个准确的说法。

公安局不予重新尸检,他们就打算通过其他途径,找权威部门或找司法部门重新尸检。

于是,他们来到殡仪馆,询问女儿的尸体保存情况。

令他们肝肠寸断的是,殡仪馆领导告诉他们,他们的女儿,早在案发第二天即9月29日就被火化了。公安机关出具了火化证明,并有乡政府干部蒲群章和派出所长孙行旭的签字。

天哪!女儿被杀第二天就已被火化了,这不是 毁灭证据吗。

爸爸妈妈还一再寄希望于重新尸检,以便为女儿的死讨个明确说法。

没想到爸妈连音信都不知道,尸体就被火化了。任永林夫妇万分悲痛,问殡仪馆火化尸体到底是怎么回事。

殡仪馆领导说:当时公安局要把尸体运火葬场,他都感到很突然。因为惯例,这种情况一般不会伧促火化尸体,他当时都打算阻拦不让把尸体运走,但公安局有证明,又有人签字,他不得不放行。

他当时感到特别奇怪,尸体火化不仅家属不签字,而且还连骨灰都不愿意要,太不近人情了嘛!

“什么,家属连骨灰都不愿意要,这是谁说的!”

任永林夫妇更加惊讶,殡仪馆领导当即拿出证明给任永林夫妇看,那上边果然写着:

“受害者家属父母、亲属等,研究同意对王文琼致死石楼乡学生任洪琼今日下午火化,家属同意不要骨灰”。

签字的是西兴派出所长孙行旭、石楼乡政府干部蒲群章。

看罢证明,任永林夫妇愤怒至极。

他们什么时候参与了研究同意火化女儿的尸体?

他们什么时候同意不要骨灰?!

他们为人父母,连起码的人情人性都没有了吗?!

怎么会对自己的骨肉冷酷到连骨灰都不要的程度呢!

任永林夫妇认为,公安机关和乡政府捉刀代笔,伧促火化尸体,冒充家属的名义不要骨灰,完全是毁灭证据,有可能是某些人做手脚掩盖罪犯的罪行。

夫妇俩心头有如火山奔腾,怀着一定要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的倔犟,随时准备着爆发。

任永林夫妇到笔者工作单位请求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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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林夫妇到笔者工作单位请求采访

讨说法,讨来身陷囹圄的无尽悲哀

女儿惨遭不幸,任永林夫妇怀疑是被人奸杀,公安机关没有以奸杀立案,而且,还以杀人者患精神病为由放掉了王文琼。

任永林夫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一再要求重新立案侦查。但公安局却始终以王文琼杀人时患有精神病为由不予重新立案。

找公安局没门,任永林夫妇又找石楼乡政府。

但每次去乡政府,都被工作人员拒之门外,说任永林要找的人不在。要么是开会去了,要么是下乡去了。

有一次,任永林请来成都某报驻南充的记者一同前往,接待的人明明是乡党委书记,但这位书记却称“书记下乡去了”。

恰好一位村干部来向书记汇报工作,当场指明了这位书记的身份,记者要求采访这位书记,这位书记不愿接受采访,却邀记者去南充市吃饭,被记者断然拒绝。

一次次找公安机关、一次次找乡政府,却总是被拒之门外,没人理睬。

任永林夫妇不肯罢休,一有机会就找。

2001年11月21日,是个逢场天,任永林夫妇及堂兄任永友、任永恒借赶场的机会又来到石楼乡政府,但乡政府关门闭户找不到人。

张秀英和堂兄等人就拍门问人到哪去了,一位工作人员上班签到,说“闹啥子,有事坐下来说”。

任永恒、任永友就拉住那位工作人员 ,那位工作人员挣脱跑走。张秀英等人很气愤,说乡政府没人上班,挂牌子干啥,就把石楼乡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等三块吊牌取了下来。

因为逢场天人多,成百上千的群众闻讯都来看热闹,把乡政府围得水泄不通。

西兴镇派出所接报,所长孙行旭等人赶到石楼乡,张秀英质问孙“我女儿火化是哪个签的字,这是毁灭证据。”

孙答:“是我签的字。”

张便扭住孙,随行的干警即用手铐迅速把张秀英铐起,引起群众哄闹,围观的人越来越多。

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迅速派员支援,下午1时许,副局长岳国森召集群众到石楼乡政府介绍任洪琼被杀一案的处理情况,西兴派出所长孙行旭正准备介绍情况时,群众骚乱起来,公安动用警力,拘捕了40多人,事态才被平息下来。

混乱中,张秀英戴着手铐回到了家中。

而任永林及长女任洪秀、堂兄任永友、任永恒、群众张林等40多人则被押到嘉陵公安分局接受审查。

任永林父女及数十群众被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和300元不等的罚款。

任永友、任永恒、张林则被公诉机关指控妨碍执行公务罪提起公诉。

2002年3月22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以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任永友、任永恒有期徒判一年,张林则被判处拘役5个月。

再说张秀英,当天戴铐逃回家中后,坐在家里整整垂了一晚上的泪。

第二天,嘉陵区公安分局岳国森副局长带领干警来到其家,准备对张采取措施。

第三天,但见任永林78岁的老母体弱多病,无人照顾,就找来村支书,要村支书做保,约束张秀英“不准乱说、不准乱走动、不准上告”,并要张秀英在“三不准”的字条上签了字,这才给张打开了手铐。

半个月后,任永林父女释放回到家,一家人抱头痛哭。

爱女被害,没了凶手,讨说法却招来囹圄之苦,还害得亲友和众乡邻受苦,任永林夫妇实在是想不通。他们去省城、上北京上访,接待部门均叫任永林要相信当地政府和主管机关,叫他们回去找当地处理。

2002年4月11日下午,任永林夫妇即向南充市人大、政府、市委、市公安局分别递送上访材料。

完毕后,夫妇二人正准备去赶车回家,走到大街上时,却被几名巡警拦住,说:“你们是任永林张秀英吧,跟我们走一趟,有点情况要问你们。”

任永林、张秀英即被带到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过了两个小时,嘉陵区公安分局来人,就把任永林夫妇送到看守所关了起来。

第二天,任永林被放出,其妻张秀英却被刑拘。

4月23日,嘉陵区检察院宣布对张秀英执行逮捕。

8月22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以张秀英于2001年11月21日妨害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12月11日止。张秀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0月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如上判决,张秀英的代理人曾为其作无罪辩护,其理由是张秀英是为其女被害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并无妨害公务的故意。2001年11月21日发生的问题,该案已判了几人,刑拘多人,时隔近半年又拘捕张,对张处罚欠妥,张应无罪释放。

但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据知情者“点拨”任永林说:之所以判张秀英的刑,就是因为任永林夫妇到处上访,法院是执行上头的指令,不得不这么做。

任永林说,有公安干警警告他,“如果你任永林再上告,只能给张秀英再加罪!上告公安局,只能是你走向绝路的选择”云云。

呜呼,任永林有何话说!

当年事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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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事发现场

历经曲折,凶手终于被判无期徒刑

妻子入狱,公安机关认定的杀人疑凶王文琼却因“患精神病被释放”,释放了却不告知死者亲属,任永林对此极为愤慨,一再书面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文琼是否患精神病予以重新鉴定。

然而,公安机关却劝说任永林“不要跳了”,最好是尽快要求民事赔偿,公安机关还将帮助死者家属向保险公司争取人身伤亡补偿。

但任永林坚决拒绝。

在任永林的一再申请要求下,2002年8月29日,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文琼重新鉴定。9月9日作出结论:“被鉴定人王文琼诊断为癔症。2001年9月27日杀害任红琼一案的行为受疾病影响,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有限制责任能力。”

2002年9月23日,王文琼被收监关押。

检察机关于2002年11月21日、12月26日以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嘉陵公安分局于2003年3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03年4月2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文琼故意杀人一案。王文琼在法庭上大喊“冤枉”,说她“没丢6元钱”,也“没杀死任红琼”。

王文琼的丈夫韩某贤要求对王文琼重新鉴定。

2003年9月18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指派鉴定专家对王文琼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文琼医学诊断意症性精神病,2001年9月27日因故打死任红琼,动机现实,没有辨认障碍,控制能力减弱,应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03年12月11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文琼患有癔症性精神病,有部分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王文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任永林、张秀英所花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2900元,其民事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韩某贤承担。

判决下达后,被告法定代理人韩某贤以其妻患偏执性精神病、无责任能力、量刑过重等为由提起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永林、张秀英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亦不服,请求判令嘉陵区石楼乡小学承担民事责任等为由,亦提起上诉。

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随即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法定代理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人任永林、张秀英上诉、维持原判。

讨还女儿骨灰,选择无奈诉讼

随即,任永林、张秀英夫妇决定为女儿冤死后的尸骨讨个说法。

他们原打算找公安局、找乡政府,但是有好心人“警告”他们,说上次张秀英及亲友坐牢,已经证明找乡政府和公安将会是什么结果。亲友们主张,要告,只能告殡葬管理部门,告殡仪馆。

于是,任永林夫妇即于2003年8月27日,分别将南充市殡葬管理处、南充市殡仪馆推上被告席,请求交付任红琼的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03年9月19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实际情况,主审法官希望原告对被告殡葬管理处予以撤诉,原告表示同意,遂当庭同意原告对殡葬管理处撤诉。

被告殡仪馆在诉讼中辩称:殡仪馆火化任红琼的尸体并处理骨灰,是执行公安机关和乡政府的决定。并提供了如前所述的“证明”。

原告代理人敏锐的看出,殡仪馆提供的9月30的证明,加盖了“西兴派出所”和石楼乡政府的公章。

而原告此前在殡仪馆提取的“证明”却没有盖上述两个单位公章。

对此,原告代理人质询被告这是怎么回事。被告不得不承认,公章是殡仪馆被告上法庭以后,由西兴派出所和石楼乡政府补盖上去的。

原告坚锐地指出:这是明目张胆的做假违法。

同时,死者任红琼的尸体9月29日就已被火化了,9月30日还在装模作样的研究火化事宜,并决定不要骨灰,这完全是个别人别有用心的做法。

原告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西兴派出所孙行旭、石楼乡蒲群章的个人违法行为。

对此,请求法院确认证明违法无效。

但法官说,补盖公章,是两个单位对其行为的追加确认,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原告指出:证明中有那么多人参加研究,他们为什么不在证明上签名。原告认为,他们没签名,根本就没有参加研究。就像原告没有参加研究却被人写进证明里参加了研究一样,完全是个别人编造造假。

原告还指出:假设证明书里所列举的那些人果真参加了研究,但不知这些人的动机是什么。

被告(即殡仪馆)代理人以自嘲的口吻说:我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会那么热情。这些享受税收俸禄的官员为什么要那么积极,这里边有啥名堂,我也搞不清楚。

接下来被告辩称:被告执行有关部门的决定没有过错或侵权。原告不是死者尸体火化的委托人,殡仪馆与原告之间并无对尸体及骨灰处理的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殡仪馆没去原告那里拉尸体,也不是原告把尸体送到的殡仪馆,原告没有权利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由于任红琼非正常死亡、嘉陵区刑警大队出具的火化证明属嘉陵区公安分局对死者尸体处理的行为,符合《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虽然西兴派出所、石楼乡政府在证明上写了死者家属不要骨灰,但死者家属并未签名,故被告应当按《南充市殡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将骨灰暂存在殡仪馆内,或者将骨灰移交给公安机关。

所以,被告擅自将骨灰进行处理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给二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充市殡仪馆赔偿原告任永林、张秀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本案诉讼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然而,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都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张秀英、任永林主张南充市殡仪馆交付任红琼的骨灰和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经法院作工作),南充市殡仪馆自愿给付张秀英、任永林困难帮助费人民币4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0元由张秀英、任永林承担。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任永林、张秀英夫妇深感无奈。

无奈到想哭都哭不出来!

女儿是自己的骨肉,冤死了,尸体被人处理了,骨灰被人毁灭了,法院判决认为其未与具体行为人殡仪馆签订相关合同,所以没有资格同殡仪馆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殡仪馆不是本案合格的赔偿责任主休。

任永林、张秀英说,根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长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规定:“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然而任红琼的尸体处理,既未通知死者亲属,其火化也不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而是刑警大队这样的内部职能部门下个通知就匆匆火化了。

任永林、张秀英夫妇想不通,刑警大队为什么要这么匆忙!

公安部《办案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条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然而,嘉陵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匆匆把极为重要的证据——任红琼的尸体火化,受害人亲属要求重新鉴定却没有东西可作鉴定。

对此,受害人父母完全有理由怀疑办案人员是在毁灭证据,掩盖罪恶。

再说,这之后,一个派出所长、一个乡干部签个字就代表了家属“不要骨灰”,打官司的时候派出所、乡政府才在证明上补盖公章,如此行为,到底是某些人的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他们这样草菅人命,简直是不可思议!

纵观本案,有太多的不可思议,读者自可从中感受是如何的不可思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