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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刑事案件进入到检察院阶段的时候,检察官在起诉之前一般会问两个问题,第一个,同不同意认罪认罚;第二个,同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针对第一个问题,因为之前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所以这里不再赘述。这里主要说一下到底要不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刑事案件?个人意见就是,最好不要,为什么?

因为一旦适用了简易程序,基本上就没有了辩护的余地。一个法庭审理,最关键的三步就是法庭调查(也就是庭上的发问提问讯问),证据质证,法庭辩论。而在简易程序中,这三个程序都可以被简化省略。我见过太多的当事人,在完全不了解什么是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只是认为选这个问题小,时间快就同意适用了简易程序,然后到开庭的时候,又对很多问题提出异议,结果不但惹的法官非常不快,对着当事人一顿讯问,弄的当事人又紧张,又害怕,还对量刑毫无帮助,甚至还会取消简易程序,重新适用普通程序,重新排期开庭,既延长了审判的期限,又惹的检察官和法庭非常的不快。得罪了人还没获得任何的好处。

为什么会出现上面的结果,因为当你选择了简易程序的时候,你在庭上的回答就只有同意、认可这两个字了,无论你是否认讯问,还是否认证据,都是在否认事实,而一旦否认事实,就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就会出现上面的局面。

而在当下的社会,当下的司法制度,办案环境下,怎么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就算你想,办案警官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况且对于很多初犯,偶犯的人来说,无论是从案件起因,犯案动机,参与程度,过程大小等等方面来讲,对办案警官和检察官来说,他们是不在乎的,甚至判的轻了、重了,对他们的生活没什么影响,但是对犯罪嫌疑人来说,那可是天差地别。所以,不论如何,任何案子在一些事实方面肯定会有一定的辩护的空间,而有辩护空间的地方,我们就必然要去争取。如果这时候都不去争取,那还要等到什么时候。

要争取,就必然会有否认;有否认,那就必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哪怕你认罪认罚,也不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样,你还可以留一定的辩护空间,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为你保留争取的余地,也可以在庭上做出相应的否认和说明,也不会因此得罪法庭。百利而无一害,而如若一旦选择了简易程序,那无论是否认还是不否认,对当事人来说都没有任何的空间了,百害而无一利。所以,千万别同意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