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美国联邦政府决定将在全美范围内禁止“竞业限制” (non-competes)条款。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通过的决议,该禁令覆盖全美几乎所有行业和公司,预计在4个月后实施。
这股变革之风,让中国的职场生态也站在了十字路口,面对同样的抉择:如何在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员工权益之间,找到那个微妙的平衡点?
①
十年前,可能大多数打工人,都没怎么听说过”竞业限制“这个词。但是,这些年来,国内围绕竞业限制的诉讼案例日渐高发。
据媒体报道,一位在某互联网大厂试用期的员工离职后,被前东家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起诉,面临高达42万的巨额索赔(等于他两年税前工资)。
今年3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某量化私募的前员工胡某,因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另一家量化,而被“天价”索赔370万元。
如今已经贵为电商领域第一企的拼多多,更是引发了被指控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多位拼多多离职员工在社交媒体表示,拼多多涉嫌滥用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被起诉赔偿数十万,甚至高达数百万。据《财新》报道,有入职8个月的员工离职后被索赔26万元。这些索赔案例中,索赔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引发了前员工的集体控诉。
另一位拼多多离职员工表示,她2022年入职多多买菜,月薪1万元左右。2023年3月离职,离职时被要求签署竞业协议,否则便拿不到离职证明。2023年10月,她被拼多多起诉,要求赔偿28万元。有前拼多多员工发帖指出,拼多多有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的嫌疑,将竞业限制的公司范围扩大化。原本是适用于高管的竞业,扩大到很多基层员工;并且竞业名单无限制扩大,拼多多几乎把市面上所有互联网企业列为竞业对象,让劳动者竞业等于失业。
还有一份网上爆料称,在一份长达13页的竞业协议中,宁德时代列出了50家竞业限制企业的名单,如今更是增加至了100多家。
竞业限制,让多少打工人闻之“色变”。按照这个趋势,一旦某个员工主动或者被动离开某家企业,他只能选择转行,甚至面临永久性失业的命运。
②
不可否认,竞业限制似乎被企业用的越来越”顺手“了。
《21世纪经济报道》2021年的一篇报道指出,据当年5月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在2020年各级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案件共316件,其中有93件与新兴科技行业企业相关,所占比例高达29.4%。
《法人》杂志2022年的另一篇报道,给出了更宏观的观察视角——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2019年至2021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江苏、杭州六地的竞业限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杭州的涨幅最大,从2019年的43件升至2021年的73件,涨幅比例为69.77%;江苏也呈现了显著增长,从2019年的256件升至2021年的328件,涨幅比例为28.13%。
经济越发达,竞业限制越多,引发的诉讼越高发。
更有甚者,北京一中院发布的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中,韩某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人员范围超出了法律规定,包括了劳动者的亲属。这种“株连式竞业限制”,确实让人大开眼界。
还有企业超越法律,对竞业限制期限行使“自由裁量权”,周某与公司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三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二年,最终北京中院判决超出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像一张无孔不入的大网,一些企业,尤其是掌握一定市场话语权的大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对离职员工施加严苛的竞业限制条件,包括长期限、广范围的行业禁入,以及高额违约金等,使得员工即便跳槽也无法从事相关工作,职业生涯发展受限。
③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进入21世纪,随着科技行业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高科技企业的崛起,商业秘密的价值愈发凸显,竞业限制在中国也逐步受到重视,并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中得到明确规范,旨在平衡企业权益保护与员工职业发展自由。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俗称“两高一密”。
然而,正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部分企业滥用,成为限制员工自由流动的工具,特别是在互联网等行业,大量普通员工也被纳入限制范围,这不仅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还可能抑制创新,违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
从竞业限制的现行操作来看,坦率而言是“大企业得利”,毕竟,大企业才支付得起那么多竞业限制所需的员工补偿款,但如此一来,过度的竞业限制可能导致行业垄断加剧,新创企业面临更严峻的生存环境,从而影响整体经济的活力和多样性。
也因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议,基于广泛的实证研究,指出竞业限制条款在实践中对经济与社会创新产生了负面效应。美国政府认为,禁止竞业限制可以释放劳动力市场活力,促进创新,提高员工收入,符合自由市场竞争的核心理念。此外,此举也是对长期以来竞业限制条款滥用现象的直接回应,旨在恢复市场公平,保护员工权益。
而以华尔街为首的大企业,是反对禁止竞业协议的最大势力,再次说明,竞业限制正成为某些企业打着反不正当竞争红旗、实质上制造新的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④
对于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有国内法律专家指出,“我们在对企业调研时得知,企业要想通过民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很大,证据规则非常严苛。”
换句话说,国内的企业让大量员工签下竞业协议,正是在弥补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不足。
当企业借助竞业限制协议,将大批员工纳入其保护范围时,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对商业秘密的守护,更是一种对法律边界的试探与挑战。企业以弥补法律漏洞为由,过度依赖竞业限制,实际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社会和个人,违背了法理的基本精神。伦理上,这样的做法同样站不住脚,它忽视了员工作为独立个体的尊严与发展需求。
无论是否尽快借鉴美国,对竞业限制条款予以取消,起码相应的完善和纠错举措应加快。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提高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违法成本。类似于上述案例中,企业将竞业限制范围扩大到员工亲属,这样匪夷所思的做法,法院只是判决企业撤消相关条款,却没有对其行为进一步追责,这是否在间接纵容企业的作恶底气?
竞业限制不能成为单方面针对员工群体的枷锁,基本的权责对等原则之下,当企业滥用竞业限制,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
竞业限制,不能”重企业、轻员工“,”重安全、轻自由“,这样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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