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1岁湖南男孩“胖猫”在重庆跳江自杀的悲剧,引发网友关注。据说男孩是在语音陪聊软件上认识了谭某。

去年深圳有一家从事“陪聊”服务的网络公司,约笔者前往研究如何开展企业刑事合规。见了面之后,老总提出在他们企业在“陪聊”服务过程中,“陪聊女”经常被客人投诉骗钱的问题,问我们团队如何规避公司被扯入“陪聊女”诈骗的刑事风险。

我们团队思考的了很久后,认为公司可以就收费与预防诈骗的内容告知“陪聊”服务的客户,但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回避“陪聊女”诈骗的刑事风险。因为“陪聊女”的行为,公司不可能一个个去监听,“陪聊女”与客户私下添加其他社交软件后,公司不可能干涉“陪聊女”与客户之间的聊天。当然“陪聊女”欺诈客户是私人的问题,与公司无关,但是如果客户一定要扯到公司,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被投诉多了,有关部门要求停业整顿,也是控制不了风险。

回到正题,湖南郴州小伙“胖猫”为殉情跳江而死发生在4月11日,但在五一假期才发酵起来。起因是一个21岁的游戏代练,因为喜欢玩梦奇自称“胖猫”,和28岁女生谭某网恋两年。男孩的姐姐在网上透露,这两年里,胖猫为谭某去重庆奔现,为她省吃俭用共转账51万多,为她没日没夜做代练,20块钱一单这样赚钱。自己却住着狭窄的出租屋,吃着10块钱左右的外卖,床上连被子都没有。女生一直以“要开花店”、“没饭吃了”、“筹备结婚”等等原因,巧立名目地问他要钱。只因为女生的一句承诺,将来会和他结婚。今年4月,女生却无情地提出分手,男孩挽回无果后,于4月11日凌晨在重庆跳江自杀

这是一件非常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捞男捞女”们以恋爱为名,向对方索取钱财,行诈骗之实,应当由刑法进行规制。当然笔者不是情感博主,不写谈恋爱技巧,不写情感导向,只是针对“捞男捞女”们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提出一些想法。

类似的案件如翟欣欣与苏享茂事情,据传翟欣欣已经认罪认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作为律师,我们经常在咨询与处理案件中遇到这种以恋爱为名骗钱的案件,笔者前年办了一起佛山的女老板被骗300万案件,该女老板在某音上认识了一个帅哥,见帅哥天天健身,上前打赏,一阵火热之后以老公老婆相称,骗子见时机到提出合伙赚钱,要女老板投资某项目。女老板刚开始也怀疑,一、二次后果然有钱赚,最后一次投了300万元,骗子消灭,血本无归。报警后,发现骗子在缅甸,钱款根本无法追回。

当然这种恋爱名义索要钱财的,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在法律定性这一块是没有问题的。但很多人去侦查机关报案,立不上案,办案人基于惯性思维,动不动就说是民事纠纷,让被害人走民事诉讼,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

关于“捞男捞女”的行为,被害人在权利救济中有三种可能:

1.民事起诉返还借款的诉讼方式。

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对方返还钱财。这种做法在虚假诉讼罪出名之前,被律师广为使用。有些案件只有转账记录,并没有借款证据或“捞男捞女”借款的意愿,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近年来,以这种方式起诉到法院,由于借钱方面的证据缺乏,越来越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弄不好被害人还有可能被陷入虚假诉讼。

2.民事起诉撤销附条件赠与的诉讼方式。

被害人起诉到法院,认为“捞男捞女”们违反承诺,没有实现婚姻为要件,对之前的赠与行为进行撤销。笔者参与了我同事尤军律师主办的一起类似的案件。被害人某男认识了某女后,不断地向某女转账,最后发现某女不仅已经结婚,而且还同时与二、三个男人谈恋爱,发现真相后,某男起诉到了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某女的房产,最终法院判令某女全额返还款项,现在正在执行阶段,可谓大获全胜。

3.“捞男捞女”涉嫌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第一种方式,就是说恋爱中的对方是真实的借款,比如说借钱看病、借钱买房、借款买车等等,并不以恋爱的或婚姻为条件,但是借了钱之后,产生的赖账的想法,不愿意还。若这些转账行为不是经常性的发生,也有具体事实或理由作为依据,则不是诈骗罪。

第二种方式,是借款方有真实的谈恋爱或结婚的念头,以此为由要求对方给钱,供养自己,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之后,就不愿意谈恋爱或结婚了,也算是违反双方赠与关系契约的一种行为,则也不是诈骗。

第三种方式,就是从来没有谈恋爱或结婚的念头,全程以谈恋爱为幌子,以索钱财为目的,这是典型的诈骗罪。“捞男捞女”实施了一个欺诈的行为,以恋爱或结婚为目的虚假承诺,向被害人要钱财,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虚假的恋爱关系或以婚姻为目的错误认识,交付了财产,“捞男捞女”有非法占他人财产的故意,并取得了财产,被害人产生的损失。

如何区别第一、二种情形与第三种情形,其实有点类似于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客观上行为与结果几乎一模一样,惟一不同的在于,民事违约在取得对方财物的同时,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刑事诈骗在取得对方财物的同时,必须具备欺诈行为及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第一、二种情形中要钱的同时,内心是处于真实的状态。而第三种情形要钱的一方,不具有真实的恋爱或结婚之目的,只是以此为手段,索要钱财。

从理论来看,第三种情形“捞男捞女”们构成诈骗罪是没有问题的,核心的点在于索要钱财时,“捞男捞女”们有没有真实想要恋爱或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内心动机,如果没有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诈骗。

有人说谭竹的手段并不高明,也不阴险,只是胖猫足够无知、足够痴情,才出现了这样的悲剧。也有人说其实我们女生都知道,喜欢一个人是舍不得让他乱花钱的。

胖猫事件折射出当今社会最大的问题,“捞男捞女”们的行为,很难被纳入诈骗罪的规制,核心还是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如何证明在要钱那一刻,他(她)们的内心动机,如同民事违约一样,必须通过当时的行为来判断。

在本案中,如果说胖猫的钱是存放在谭某处,便将来结婚后使用,而谭某将钱挥霍一空,就可以认定为诈骗。再回归到细节,如果谭某哄胖猫买部手机,而收到钱之后,并没有买手机,或用于其他开销,多次这些用途不一的行为,可以推断对方有诈骗的嫌疑。最后,如果谭某有其他一个或多个男朋友,或者也有向其他异性索要钱财的行为,也可以推定涉嫌诈骗的可能。二年转款51万,见二次面,看一次电影,这不可能是传说中的恋爱模式。所以一切均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而不是说涉及情感问题的一律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