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婚填未婚遭解约公司被判违法

据澎湃新闻报道,张某在攻读硕士期间即领取了结婚证,后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在填写入职信息时,已婚的张某留意到人事对其婚育情况的关注与盘问,担心填写已婚后不能被录用,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未婚”。

张某入职后科技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员工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其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因此作为个人隐私的婚姻状况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公司以张某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冯律评说】

1.在我国,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作出的具体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在具体个案中都要经过裁判机构的审查确认,用人单位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只有裁判机构才具有权威性。

2.劳动者个人恋爱、婚育等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一般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录用的条件,劳动者也无义务将该情况告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在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上对用人单位“撒谎”,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必须是行为人有义务陈述而不做真实陈述才是虚假陈述。

3.《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婚育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也不能作为招聘用人录用的条件。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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