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群体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权益保障直接关联到国家的发展与民众福祉。为解决维权挑战,全面提升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力度,我们特此汇总了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助力大家深入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

一、农民工工资权益保护

货币支付原则:

农民工的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直接给予本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明细知情权:

农民工有权要求雇主提供详细的工资单。雇主应保留至少三年的书面工资支付记录,内容涵盖工资支付的所有细节,并在支付工资时向您出示个人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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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物安全:

农民工的社保卡或银行卡不容许被用工单位扣押或变相控制。即使在工程分包情况下,您的银行账户也应受到保护,不得被无理干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欠薪追讨:

即使用工单位倒闭,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仍需清偿。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恶意欠薪的法律后果:

用工单位若恶意欠薪,除民事赔偿外,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包括罚款、拘役甚至更严厉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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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所需材料:

遭遇欠薪时,请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件等证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要具备证据意识,尽可能保存好相关材料,以免维权时无法提供。

二、工伤权益保护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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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情形:

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导致的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

申报时限:

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在30天内申报;若单位未申报,个人或其家属应在一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者身份证。

4.医疗诊断证明 (首次门诊病历、拍片报告、出院记录),死亡的还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证人证言2份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事故证明。

6.属于雇、借用人员、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7.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其与伤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

8.个人申请工伤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档案》。

9.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经办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个人授权委托书。

注: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应以各地工伤认定部门规定为准。

非典型劳动关系处理:

若难以证明劳动关系,可依据《民法典》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方造成伤害,农民工有权要求补偿或追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农民工想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必须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农民工临时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的就业方式,使得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大都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而劳务关系并非《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劳动关系。基于此,《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在建筑工地中常见的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等情形,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用工主体责任的途径来认定工伤、并获取工伤赔偿。

三、意外伤害责任归属

责任归属:

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若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接受方有权追偿。

承揽活动中的责任:

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导致他人或自身受损,一般由承揽人自行负责,但若定作人(委托方)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有过错,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这些法律知识的学习,希望每位农民工朋友都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援助。

维权虽不易,但要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有需要,可以留言咨询求助,也可以在劳动权益保障平台【劳动保障权益交流圈】与其他劳动者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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