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调整2023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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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调整2023年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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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显示、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调整2023年度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本规定调整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本次三项费用调整办法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的调整

1.定额调整。符合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条件的人员,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8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16元,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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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底调整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3.相关人员的调整

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4611元/月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照4611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1.普遍调整办法。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3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分别按照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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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1.定额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则每人每月加发15元;如果属于工亡职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则每人每月加发20元。

2.托底调整。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条件的人员,按照以上定额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2023年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所在市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就高原则确定。从2023年1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发放。

政策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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