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山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艳、杨某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艳在一微信群里结识一名陌生人(另案处理),后得知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转账、取现能获取好处费,就同意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这名陌生人转账。同月,网约车司机被告人杨某飞应一名绰号名为“狗老板”(另案处理)的男子要求,驾车先后在松桃、万山接“狗老板”、刘某艳后。刘某艳在车上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和手机拿给“狗老板”操作,待有资金转入后,“狗老板”授意杨某飞和刘某艳二人到某银行ATM机上取现,并转存11800元至“狗老板”指定的银行账户。之后三人又驾车至万山某小区旁的银行,刘某艳下车在该银行ATM机上取现8000元交给“狗老板”,并将刚进账的5000元提现到微信后,扫码给转给“狗老板”3750元。刘某艳从中获利1250元,杨某飞获利500元。刘某艳该账户当日支付结算单向进账流水248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艳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仍然帮助取现;杨某飞明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仍然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艳、杨某飞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好处费”的背后是因小利吃大亏。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艳因“好处费”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男子使用,网约车司机被告人杨某飞也因“帮忙”转移诈骗资金获得“好处费”,1250元和500元的代价却是面临刑罚,实在不值当!提醒广大群众,“好处费”并非那么好赚,不要轻易将自己的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好处”变“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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