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第三者转账20多万元,妻子能要求丈夫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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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第三者转账20多万元,妻子能要求丈夫返还吗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李某今年35岁,其妻子王某今年34岁,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因为工作调动,从2020年与妻子开始两地分居。

2020年年底,李某在酒吧认识当时19岁的马某,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被妻子发现,李某和马某便在2022年年底结束了长达两年的婚外情关系。经过王某和李某沟通得知,李某向马某转账共计22万元,一气之下,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上述财产。

庭审之中,李某表示,自己确实向马某转过22万元,小额的零零散散的钱是自己无偿给马某的,较大额的转账是给马某开化妆品店的启动资金。

马某则表示,自己确实收到过李某转账的钱,但是这里面给的钱包括双方开房、租房、吃饭、旅游等待,并且自己也给李某转过钱。对于李某给自己开店的启动资金,自己在化妆品店后续经营过程中已经将钱陆续还给了李某。

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本应相关相互忠诚、信任,一起共同经营自己的家庭。本案中,王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遭丈夫挥霍用于不合法、不正当的目的,伤害了自己的感情,损害了自己的财产利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某有行使救济的权利,但鉴于本案中,王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王某不享有要求李某赔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此期间提起了离婚诉讼。目前针对返还财产的纠纷二审正在审理中。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如果王某能够证明李某给马某的转账属于婚外情的无偿赠与,王某可以依据违背公序良俗认为赠与合同无效,要求马某返还财产,但是遗憾的是,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马某的行为是无偿的赠与。

虽然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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