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被告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全责,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经调解达成协议当场履行。

关键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赔偿 即时履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索引】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4)内7101诉前调确12号(2024年3月19日)

【基本案情】

2020年08月07日17时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两车均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受损,修理车辆共支付12830.08元。原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后,向被告王某追偿相关费用,但王某拒不支付,保险公司诉至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2830.08元以及利息。

调解结果】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诉前受理某保险公司与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调解员收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了解,王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赵某支付4000元的赔偿款,王某认为保险公司追偿时应扣减已付部分,与保险公司沟通后其同意以扣减后金额调解。调解员向王某释法明理并送达了《自动履行告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函》,保险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后,王某当即履行了支付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中,通过和双方当事人有效沟通,了解双方纠纷症结所在,针对焦点寻找调解切入点和突破口,高效化解纠纷,并在调解后积极引导和督促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树牢“立审执”一体化工作理念,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THE END-

案例编写|郝丽娟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韩瑾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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