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能休几天产假?

能不能领生育津贴?

能不能享受育儿假?

近年来,未婚生育相关话题持续受到关注。近日,天津卫健委官网一则关于未婚生育产假的问答引起热议,赶紧和金柚网一起来看看。

@天津网友:

在天津,单身生育是否享受158天产假(98天+60天)?增加的60天产假是否限制已婚生育才可享有?

@天津卫健委: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增加的生育假(产假)六十日,限于结婚登记后生育一、二、三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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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是否享有产假、生育津贴?

未婚生育是否享有产假、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性的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即可享受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

结合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天津市产假在98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的产假。

根据天津市卫健委上述回复及条例来看,在天津未婚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但无法享受增加的产假。

关于生育津贴,2023年12月,义乌、江山两地在答复市民提问时明确:未婚生育女性可享受正常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计算,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即法定夫妻间的孩、二孩、三孩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生产时属于未婚生育的,不享受延长产假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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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享几天产假、育儿假

以浙江为例,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延长产假有个前提!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共188天。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 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在广东,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才可享受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属于未婚生育的,暂时只享受98天产假,无法享受额外80天奖励假。

广州市卫健委也解答过“未婚生育是否享受80天育儿假”。按照广州市卫健委的回答,目前非婚生育不符合广东省计生法规,不满足生育政策要求,无法享受80天奖励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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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生育津贴,无需结婚证

领生育津贴,无需结婚证

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会上,有记者提问,我国部分地区在生育津贴发放时,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

对此,国家医保局回应,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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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未婚生育不给发放生育津贴

真实案例:未婚生育不给发放生育津贴

2023年5月,合肥中院发布了《合肥市法院行政案件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2022年)》。其中一起就是未婚生育是否应当发放生育津贴的案件。

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3日,夏某未婚生育一子。在怀孕期间,夏某向某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生育费用及发放生育津贴。某市医保中心以夏某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受理其申请。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医保中心立即履行职责,为其办理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生育津贴等业务。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禁止下列生育行为: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案中,夏某所在单位已为其正常参保,其于2021年11月13日生育,从更好地保护夏某的权利和利益考虑,应当适用2021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其得到生育保险保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某市医保中心依据2016年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认为夏某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判决某市医保中心应对夏某的案涉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3、典型意义: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我国没有法律明示禁止未婚生育。生育保险制度是保障生育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确立的生育职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等权利,其宗旨在于帮助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也是对女性的再生产劳动给予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也是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