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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5 月 7 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李国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对被告人李国华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国华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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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1998 年至 2022 年,被告人李国华利用担任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西省邮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6645 万余元,其中 2159 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李国华在担任江西省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 4996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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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李国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李国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国华履历:

1977年09月为江西省德安县插队知青

1978年10月在江西省邮电学校载波专业学习

1981年07月为江西省德安县邮电管理局机务员

1982年10月为江西省九江市邮电局政治处干事

1984年10月在江西省团校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6年07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邮电局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

1992年0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邮电局副局长

1994年11月任江西省抚州市邮电局局长

1996年12月任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8年12月任江西省邮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9年07月任江西省邮政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1997年9月至1999年8月在南昌大学、法国普瓦提埃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5年07月任国家邮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6年11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2011年09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其间: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兼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2年01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6年10月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8年07月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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