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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赌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犯罪与一般赌博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办理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2.正确认定抢赌资行为的性质。

如果没有参加赌博的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抢赌场的,或者参赌者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赌资、有预谋抢劫赌场的,均应以抢劫罪处罚。如果参赌者仅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不宜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赌博、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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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赌博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依照《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运用经济上的制裁手段。根据《办理赌博刑事案件解释》第8条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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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博的次数,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的总次数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对参与赌博人员使用的交通、通信工具未作为赌注的,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