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前的不当言论,我深深地感到后悔,请求法院谅解我,我保证吸取教训,不会再犯。”近日,珙县法院依法对一名扬言要“我要杀你”“还要杀你全家”、威胁恐吓执行法官的案外人进行了训诫教育,责令其具结悔过并作出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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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多次讨要不成,于2024年向珙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执行法官多次约谈陈某,但陈某仍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执行义务。直至2024年4月,因陈某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决定对陈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得知自己将被司法拘留,陈某慌了神,当即联系亲友将1.5万元案款转入法院“一案一账户”内,并保证后续将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结合陈某积极还款,认错态度良好的情况,执行法官遂提前解除了对陈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威胁执行法官?法院不吃这一套!
本来,案件到这儿就该完满落下帷幕,但陈某儿子得知自己母亲差一点被司法拘留后,气愤难耐,对执行法官进行人身威胁,扬言“谁敢拘留我妈我就杀谁”,执行法官向其耐心劝解、释法明理,告知其这是法官应当履行的执行职责后,陈某儿子仍固执己见、无视劝告,继续谩骂,并公然打电话到诉讼服务中心辱骂、吵闹,并再次威胁说要杀某法官的全家,严重影响了审判执行秩序。
经多次释法明理、沟通无效后,为保障执行法官正常履行职责,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警察第一时间赶到陈某儿子住所地,对其进行依法控制并予以训诫教育,告知其哄闹法院,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的后果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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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警察的训诫下,陈某儿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作出书面检讨,真诚悔过,表示绝不再给法院“添乱”,自己一定会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协助母亲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维护法律尊严及司法权威,共同构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个参与诉讼公民应尽的义务,侮辱威胁法官、妨碍法官依法履职,将受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