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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给商家“差评”,构成名誉侵权吗?让我们来看一起因消费者发布差评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林女士在某月子服务中心接受月子中心提供的产后护理服务。合同履行完成后,林女士根据其消费体验,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了“避坑某月子中心”的贴文,帖文中提及该月子中心月嫂素质参差不齐、月嫂在照顾小孩时看手机、月子餐难吃、产妇护理不及时等问题,并对上述言论附相关照片视频佐证。

某月子服务中心认为,林女士在入住期间除因与月嫂性格不合要求更换外,对月子服务中心整体环境、餐食搭配、护理宝妈、产康师、育婴师等服务均未提出任何不满。现林女士对相关事实进行篡改和恶意夸大,误导网友进行恶意差评,导致其企业名誉和形象严重受损,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女士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舆论监督权依法应予保护,消费者有权通过网络平台对其接受的商品或服务发表意见,提出质疑和批评。本案中,林女士在双方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之后作出的评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来源,其发布的内容系其作为消费者针对月子中心的服务产生的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作出的评价,相关言论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也未达到对某月子服务中心侮辱、诽谤的程度。而某月子服务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和范围内的负面性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不能苛求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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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和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之规定,消费者消费后对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在合理范围内的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而某月子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林女士的评价构成对月子服务中心名誉权的侵害,因此法院对某月子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月子服务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侵害名誉权是指他人故意或过失以侮辱、诽谤等方式破坏公民或法人名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精神损害的行为。一般来说,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内的负面性评价应予以必要容忍。只要评价不超过通常评价的范围,商家均无权干涉,但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商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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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女士作为消费者,在月子服务中心进行消费,有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而评价就是林女士对月子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而林女士发布的贴文,仅是基于真实消费的感受和体验,对月子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进行评价,具有一定客观事实依据,并无诋毁、诽谤的内容,亦无捏造事实的情况,因此不应以林女士进行负面评价就认定为侵权行为。

在此律师提醒,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发表评论或批评,但评论、批评的内容应当基于自身切实感受作出,陈述应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否则发表超出合理限度内的评价,将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