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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

(除宁波):

根据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除宁波,下同)组织开展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企业范围。

截至 2024 年 3 月底,全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机构范围。

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等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

二、检查内容

(一)制度检查。

本地区是否严格执行企业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机制,是否对企业申请材料中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审查确认;是否建立对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的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如何;是否针对申报企业建立了科技、财政、税务综合(疑点)审查机制,执行情况如何;是否针对高企管理工作建立了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建立了高企自查或回头看机制,成效如何;在推进高企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都做了哪些工作;是否积极推进高企管理服务便利化机制建设,具体手段有哪些。

(二)材料检查。

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是否合规并符合认定条件相关的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技术领域、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归集、人员等。

(三)实地检查。

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续存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信息;更名企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了相关事项等。

三、检查方式

(一)地方自查。

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制度自查(包括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和材料自查;按照不低于10%比例抽取大中小不同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开展赴企业实地核查。

(二)市级抽查。

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选取3个以上县(市、区),对照检查内容开展制度检查和材料检查;对所辖各县(市、区)分别选取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赴企业开展实地检查。

(三)省级检查。

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选取3个以上设区市开展制度和材料检查,听取部分县(市、区)高新技术企2业主管部门工作报告;对各设区市分别选取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组织整改

各地要根据要求深入开展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纠正,对制度性漏洞予以完善,对违规的机构、个人依法依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程序报请取消资格,有违法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省经信厅将对省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各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再检查”,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须于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总结自查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做好整改处理,形成自查报告。由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县(市、区)自查工作情况,深入剖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培育及整改落实举措,形成书面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于5月31 日前报送。

附件一.pdf: XX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专项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附件二.pdf: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专项自查制度依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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