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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与贷款人 恶意串通,

通过虚构贷款用途获得银行贷款。

但不料双方“闹掰”了,

他们之间的服务协议还有效吗?

中介公司能否按照合同要求

贷款人索赔?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吴某、袁某(以下简称“贷款人”)为急于取得贷款与某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撮合贷款人与贷款方形成借贷关系,贷款人在获得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资金或取得银行的贷款批复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3%的咨询服务费。

2022年4月,银行批复了贷款人贷款额度为92万、基准利率为4.6%的抵押经营贷。为取得该贷款,中介公司员工杨某提出以其注册的店铺或该司其他同事注册的企业向贷款人购买原材料的名义,虚构贷款用途申请并接收贷款。在中介公司提供《承诺书》及杨某的身份证件后,贷款人予以配合办理并获得了银行的批准,贷款人遂与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但其后贷款人未如期前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以银行批复的贷款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中介公司认为贷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其已完成《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遂诉至法院,要求贷款人支付服务费及赔偿律师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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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与贷款人在履行《服务协议》过程中,均明知其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行为将影响放贷银行对贷款人资格审核、贷款额度及利率等的判断,损害放贷银行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次,双方通过微信沟通、共同制作和签署虚假文件的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损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虽然当事人因其他原因中止贷款并未造成直接的损害结果,但是也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作出无效认定,以保护可能受到侵害的放贷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介公司并未合法提供服务,无权要求贷款人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及赔偿律师费损失。其作为贷款中介服务机构,主动提供虚假报审方案及虚假文件模板,过错程度明显更高,应对无效法律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吴某、袁某配合中介公司实施虚假报审方案和签署虚假文件,负次要责任。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各自的损失大小等因素,酌定贷款人向中介公司赔偿损失3000元,无须支付咨询服务费。

法官说法

本案依托恶意串通法律行为无效的制度框架,对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危害交易安全的“贷托”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倡导诚信、维护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立场和积极态度。一方面,能够提示和引导金融服务消费者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贷款,识别中介机构提供代办贷款服务中的风险,避免落入贷款“圈套”、资金被挪用或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等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有益于提示和引导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降低银行发生不良贷款等金融风险,并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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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二庭

编辑:罗令宙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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