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杭经信联智能〔2018〕8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复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复评对象
(一)认定对象:符合《办法》中认定条件并申请认定的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全国专精特新名城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81号)有关规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要求可放宽至3000万元。
(二)复评对象: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需参加本年度复评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2023年暂缓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和复评工作安排
(一)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认定企业于6月14日前向所属区、县(市)经信部门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同时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点击“办事地点”选择“杭州市”进行在线办理。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申报推荐名单,于6月21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和汇总表(Excel电子版1份)行文报送市经信局。
3.经《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市经信局提出拟认定名单,在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二)复评工作安排
1.参加复评企业于7月19日前向所属区、县(市)经信部门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复评材料。
2.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办法》第十条要求对企业复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于7月31日前将企业复评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汇总表(Excel电子版1份)行文报送市经信局。
3.经《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市经信局确定复评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调整与撤销
根据《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如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需变更名称、变更依托单位、申请暂缓复评或申请撤销资格的,于7月19日前向所属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确定后于7月31日前行文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根据《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方式
电话
400-660-3336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体育场路105号凯喜雅大厦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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