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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行政诉讼中,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如果证据被毁灭,或者出现伪造的证据,就会使司法机关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或者作出错误的裁判。因此,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共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

"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毁灭"证据,是指使证据从物质形态上消失,如将书证烧毁,将物证抛入大海等。

"伪造"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中生有",即凭空捏造出证据;另一种是"改头换面",即对原来真实的证据加以改造,使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在刑事诉讼中不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为《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关键证据的;多次(3次以上)帮助当事人或者帮助多个当事人(3人以上)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引起严重后果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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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划清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限于刑事诉讼;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2)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3)前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3.划清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界限。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与本罪属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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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7条第2款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刑法》第307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