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四川省马边县永乐村4组鱼场处违建,阻断排洪公路,造成鱼场上百万元损失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以下证据照片证明:2007年6月动工新建高石头村道过河公路完全占用行洪河道(长40余米,平均高度2.27米;提高洪水水位2.27米。

胡某为维护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出示证据、解决问题。据胡某称,在2009年12月23日336号和2010年7月26日38号的信F处理中,马边县县长责令水务局对胡某的诉求进行查处,但是水务局不履职;2010年3月胡某提起行政诉讼不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是直接退诉讼材料;在(2014)马边民初字231号证据收据表明,胡某委托人在本案提交的重要证据【2007年6月动工新建公路阻断排洪河道的】在档案中没有了;在(2015)马边民初字41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本案阻水道路属免证事实,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显不当。对此,胡某产生以下几点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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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行洪河道、阻断鱼场排洪河道证据图片)

一是交通局(规划设的路线图,施工图)建成的过河公路“长40余米”,完全占用和阻断河道平均高度2.27米(提高洪水水位高度也是2.27米。过河公路单宽流量Q=wHv【w为河宽,流体高度为H,流速为V=gH(g重力加速度10)】。因此,过河公路阻断河道流量Q=Wx2.27xgx2.27=5.15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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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涨1.59米高的洪水才会淹没鱼池的证据)

二是胡某认为,公路阻断行洪流量(5.15wg)÷Wx1.46xgx1.46=2.4(倍)。证明:公路阻断行洪流量是:2009年8月26日洪水流量的2.4(倍),决定这样修公路的交通局、水务局应当负全部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证明,2009年8月26日雨水、水量增加1.4(倍)【才平公路面,到鱼池口还有0.66米高的距离】胡某根本不会有上百万元损失(因为被冲走的主要是已分池、在2010年3月就要进行(繁殖)科研试产的泉水鱼(原种)。经鉴定【按商品鱼价格】直接损失61.9万元。按农业部原种和青本直接经济损失应高于商品价格的50-500%,按300%=61.9x3=18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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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2004年左右,村民集资约2万元左右购买修桥材料,修建了上、下都是高度3米以上的桥,现在正常使用。村民在修桥时,就知道修高于3米以上的桥占用河道修公路会造成胡某的损失,并进行了赔偿。众所周知,洪水必须要高于过河公路段才能流出,为什么Z法人员反其道而行呢?胡某认为,据(2020)川11行终2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局向高石头村委会提供的路线规划图、施工图,决定了建成阻断胡某鱼场的排洪河道、造成胡某上百万元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水务局和高石头村民委员会明知不能占用河道修建公路,而批准和修建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胡某希望鱼场被违建公路阻断排洪事件能够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明晰部门相关责任,并对胡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早日归还胡某公道!